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与特点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出现已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为了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机制的形式与特点各不相同,下面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一下。
首先,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诉讼制度。诉讼制度是指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在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制度的特点是公开、正式、有法律效力。它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解决纠纷,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然而,诉讼制度的办理周期较长,程序繁琐,费用较高,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负荷。因此,在一些纠纷较小、当事人关系较好的情况下,诉讼制度可能不是最佳的选择。
其次,调解制度是另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介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制度的特点是灵活、高效、低成本。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公正地听取双方的意见,帮助他们找到共同的利益点,达成和解。调解制度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了法律费用,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减轻法院负荷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调解制度的缺点是协议的约束力较弱,一旦当事人中的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
第三,仲裁制度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仲裁制度的特点是迅速、简便、灵活。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裁决同等效力,可以强制执行。仲裁制度的优势在于专业性,仲裁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对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此外,仲裁制度的程序相对简单,费用较低,对于一些商事纠纷特别是国际商事纠纷来说,仲裁制度是一种更加合适的解决方式。然而,仲裁制度的缺点是裁决结果不公开,不具备先例效应,有时候可能会引发公众的质疑。
综上所述,不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诉讼制度具有公正、权威的特点,适用于复杂纠纷。调解制度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适用于小额纠纷和关系较好的当事人。仲裁制度具有专业性、强制执行的特点,适用于商事纠纷和国际纠纷。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在这些不同的机制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协调,以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与特点 篇三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与特点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我们熟悉的法律制度,那你知道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的特点吗?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
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1. 纠纷数量激增
从理论上分析,国家转型的出现、社会民主化
进程的加快、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等因素所导致的传统社会的颠覆和解组,使相随而来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民事纠纷数量的激增可从这些年官方公布的法院受理或审结的案件数据大幅度提升窥见。1994 ~2003 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约5 621万件,年均受案约511 万件。其中, 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7%左右。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673件,诉讼标的额151亿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 382 407件,诉讼标的额6 827. 8亿元。作为一种最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系统中案件数量的变化是我国社会民事纠纷日益增加的生动写照和真实缩影。此外,另有研究表明,平均大约1%的经济增长会带动1. 6%的案件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年均增长率都保持在8%以上,以此类推,案件增长的幅度非同一般。
目前社会存在的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民事纠纷的总量过大且有持续升级和恶化的态势,特别是那些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在普通程序中难以解决的纠纷在不断发生。
2. 纠纷类型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
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各种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不仅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大量存在,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国际贸易、信托信贷、彩票、体育、网络等领域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3. 纠纷性质交叉复合化
当前的民事纠纷,有些是纯粹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往往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
研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好处
(一)对普通的人民群众来说
在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民众对法律和诉讼的推崇一度成为社会主流意识,法律—权利—诉讼—正义的逻辑成为一时的极致“崇拜”,诉讼一直被认为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的也是最权威的方式。但是,一方面,诉讼制度以其固有的局限性,如诉讼成本高昂、诉讼程序复杂、诉讼迟延等使一部分民事纠纷被挡在司法程序的大门之外,很多摄于高昂的诉讼费用而有苦无处诉。所以很多时候纠纷主体只能求助于非诉讼解纷方式。另一方面,许多立法明文规定排斥诉讼对某些民事纠纷解决的最终介入,这样就在事实上排斥了对这些民事纠纷的司法审查,纠纷诉讼解决路径的不畅和阻滞已经开始危及司法的权威。
相对于诉讼那繁杂的程序和昂贵的费用来说,人们会更倾向于用调解、协商、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会越来越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根据纠纷的性质、特点选用最恰当的方式才符合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才有利于更好的解决纠纷。
(二)对整个社会来说
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旨在于和谐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最终又可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一旦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和谐,从而也就最终推动和维护其他诸如政治与社会、文化与社会、自然与社会等层面上关系的和谐。可见,因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而产生的纠纷意味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出现裂痕。对此,如果人们能设法去补救它,社会和谐的裂痕自然就会缩小;反之,则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无序甚至于造成动荡不安的严重后果。因而,和谐的社会必然要求对社会纠纷与冲突给予最平和、经济和有效的解决。
由此可见,在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当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包含调解、协商、仲裁、谈判等等。所以,无论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还是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只要结果是有利于民事纷争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大家都可以采用。如果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能够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那它则成为解决纠纷方式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