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精简3篇】

时间:2014-08-09 06:38: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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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篇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也日益完善。本文将从监管机构、监管制度和具体要求三个方面,对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情况进行介绍。

首先,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机构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负责。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证监会通过立法、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运行。

其次,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监管法规、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监管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具有强制约束力。监管规则是证监会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性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自律规则是由证券公司行业协会或交易所制定的,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

最后,我国证券公司的具体监管要求主要包括资本金要求、业务范围要求、风险控制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资本金要求是指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净资本和流动性,以应对市场风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业务范围要求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超出其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风险控制要求是指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方面的要求。信息披露要求是指证券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体来说,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监管制度和要求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需求。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篇二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发展,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我国的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本文将从监管机构、制度建设和要求履行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证监会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发布监管文件、开展监管执法等方式,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市场的规范运作。

其次,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先后颁布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为证券公司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方面,证监会和证券公司行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以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活动。

最后,我国证券公司要履行一系列具体的监管要求。首先是资本金要求,即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净资本和流动性,以应对市场风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其次是业务范围要求,即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超出其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再次是风险控制要求,即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方面的要求。最后是信息披露要求,即证券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在不断完善和加强中。通过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能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和要求履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证券公司也应积极配合监管工作,履行好自身的监管责任,共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篇三

2017年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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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客户交易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

  (一)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人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人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根据实践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类11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三)合规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强化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理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迅速改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把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评价证券公司的重要指标,并据此决定对其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和力度,以激励和加强自我管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在原有客户资金存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防止风险传递、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原则,设计、实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承担申报、清算、交收责任的基础上,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和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结果,记录每个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建立客户资金

明细账簿,并实施总分核对和客户资金的全封闭银证转账。

  (五)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

  (1)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3)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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