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最新3篇】

时间:2012-08-05 08:35:1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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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临时工、兼职人员等临聘人员在各个行业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临聘人员,保障其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需要制定一套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首先,临聘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聘、面试、考核等方式,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能力要求,选择合适的临聘人员。在录用过程中,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进行歧视。同时,企业应当充分向临聘人员介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确保其明确了解工作条件。

其次,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条款。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应当明确注明为临时工、兼职人员等临聘形式。同时,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企业应当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在工作环境方面,企业应当确保临聘人员的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在工资待遇方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临聘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时间方面,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临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最后,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度应当包括对临聘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解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与其他员工的协调机制。企业应当及时解决临聘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其权益,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总之,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临聘人员的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公平公正的招聘录用机制、明确合理的劳动合同、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实现临聘人员和企业双方的共赢,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篇二

近年来,临聘人员在各个行业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临聘人员的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管理临聘人员,保护其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需要制定一套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首先,临聘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在招聘临聘人员时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通过面试、考核等环节选拔最适合的人选。在录用过程中,企业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等为由进行歧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其次,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且应当明确注明为临时工、兼职人员等临聘形式。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第三,企业应当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在工作环境方面,企业应当确保临聘人员的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在工资待遇方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临聘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时间方面,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临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最后,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度应当包括对临聘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解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与其他员工的协调机制。企业应当及时解决临聘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其权益,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制定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对于保障临聘人员的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公平公正的招聘录用机制、明确合理的劳动合同、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实现临聘人员和企业双方的共赢,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篇三

2015-09-05 11:23 | #2楼

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e#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办法》未实施前,机关车辆编制内聘用的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由编制、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所需费用列入2007年财政预算。凡未签合同或合同已到期的编外聘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一律辞退。

二、有经营性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界定,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控制数,并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在控制数内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财政纳入单位预算,所需费用仍由单位自行解决。凡未纳入控制数内的编外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三、实行财政包干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的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共合肥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以合同形式从社会上聘用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主要从事对机关行政活动起辅助、保障作用的工作。

自2007年1月1日起,冻结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专项事业编制,实行减员消编,逐步消化。2007年1月1日后聘用工勤人员一律纳入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范围。

二、聘用原则

坚持“结构优化、从严控制、以岗择人、按岗定酬、管养分离、择优聘用”的原则,推进市直机关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机关辅助、保障岗位用人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三、聘用分类

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分长期聘用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两种形式。

长期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因行政活动需要,在行政编制外必需聘用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岗位的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实行岗位控制数管理,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征求市财政意见后,报市编委审批。单位现有工勤人员专项编制纳入核定的聘用控制数之内。聘用控制数内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核拨。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因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聘期在1年以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岗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核准,经费由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四、聘用条件

机关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胜任聘用工作。

长期聘用人员初聘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身体健康,无经济、刑事等不良纪录。特殊岗位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另行确定。

五、聘用程序

长期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为:

(一)机关长期聘用人员原则上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控制数内自行招聘,或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理招聘。

(二)用人单位对招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三)聘用人员须参加体检,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标准,原则上按市人事局、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合人发[2003]254号)要求执行。

(四)聘用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岗位任务确定,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连续聘用满5周年的,原则上应予解聘。

聘用单位与首次聘用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确定,根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六、聘用待遇

(一)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佣金是机关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待遇的实际用人成本。其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佣金标准分别为6档,工勤岗位佣金分别为4档。具体佣金标准确定和调整,由用人单位依据被聘用人员能力、聘用时间和承担的任务设定,报市人事局(编办)、市财政局审定。按政府雇员制聘用的特殊人才佣金标准另行确定。

(二)机关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5%;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特殊岗位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再为聘用人员提供其它福利。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机关聘用人员佣金根据全省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并按聘用情况分类,分别由市财政或用人单位列入预算。

七、聘用管理

(一)机关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关系一旦确立,受聘人员的人

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务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参加所在机关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重要依据。

(二)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八、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印发后,市直机关应对现在聘用人员进行清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相关聘用手续。今后对未执行本办法擅自编外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人事、编制、财政、社保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县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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