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新型条款与我国未来取向论文 篇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投资成为各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条约作为保护和规范投资的法律框架,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投资条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代国际投资的需求,因此新型条款的引入成为了必然趋势。
新型条款的引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型条款注重平衡投资者权益与国家利益。传统的国际投资条约主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忽视了国家的利益。而新型条款则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国家的调控权,使得投资活动更加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法律法规。其次,新型条款注重可持续发展。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新型条款对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使得投资活动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再次,新型条款注重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传统的国际投资条约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新型条款则引入了更加有效和公正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对我国而言,新型条款对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新型条款的引入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通过加强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其次,新型条款的引入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型条款注重平衡投资者权益与国家利益,使得我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能够更加自信和有底气。再次,新型条款的引入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进行规定,使得我国经济在发展的同时也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新型条款的引入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新型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需要各方达成共识,这需要各国在谈判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其次,新型条款的引入需要我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新型条款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最后,新型条款的引入也需要我国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建设,以应对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投资争端。
综上所述,当代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新型条款与我国未来取向息息相关。新型条款的引入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也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新型条款的引入也需要我们面对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加强沟通、协商和法律法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新型条款的作用,为我国的投资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法律保障。
当代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新型条款与我国未来取向论文 篇二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投资活动越来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国际投资条约作为保护和规范投资的法律框架,在促进和保护投资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传统的国际投资条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代国际投资的需求,因此新型条款的引入成为了必然趋势。
新型条款的引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型条款注重投资环境的改善。传统的国际投资条约主要关注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而忽视了投资环境的重要性。而新型条款则强调投资环境的改善,包括政策稳定、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限制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其次,新型条款注重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新型条款对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使得投资活动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再次,新型条款注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传统的国际投资条约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新型条款引入了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方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对我国而言,新型条款的引入对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新型条款的引入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通过加强对投资环境的改善,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其次,新型条款的引入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型条款注重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使得我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能够更加有竞争力。再次,新型条款的引入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可持续发展进行规定,使得我国经济在发展的同时也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然而,新型条款的引入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新型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需要各方达成共识,这需要各国在谈判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其次,新型条款的引入需要我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新型条款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最后,新型条款的引入也需要我国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建设,以应对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投资争端。
综上所述,当代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新型条款与我国未来取向密切相关。新型条款的引入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也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新型条款的引入也需要我们面对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加强沟通、协商和法律法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新型条款的作用,为我国的投资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法律保障。
当代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新型条款与我国未来取向论文 篇三
当代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新型条款与我国未来取向论文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球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有3,271项,其中双边投资协定2926项、其他国际投资条约345项。在这些条约中,除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间普遍接受的传统条款外,还出现了涉及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环境保护、劳工保护和例外等新型的条款。这些条款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一直被发达国家普遍推崇,内容涉及到东道国的外资管理权、社会和安全问题,既反映出了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核心内容,又昭示了国际投资法的深广发展,代表了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方向,将对国际投资法制产生重要影响。
一、禁止或限制投资措施条款
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投资条约中仅简单地鼓励缔约国不要采取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且范围较狭窄。如美国1984年BIT范本第11条第7款规定,“应尽量避免要求投资者购买本地产品和服务或者出口货物”。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根据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被视为贸易障碍,会对贸易流向和投资造成扭曲,自20世纪90年代,国际投资条约中出现了限制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的相关条款。如NAFTA第1106、1107条规定,对涉及以下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进行限制:出口比例要求、国内成分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独占性技术许可要求、销售渠道要求、高级管理人员雇用要求等。对这些措施的限制和禁止既体现于准入后的经营阶段,又体现准入前的设立阶段,甚至扩展到收购和扩张阶段。美国2004年BIT范本中禁止的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与NAFTA一致,而2012年BIT范本第8条更为复杂和精巧,增加了技术买卖和使用要求,扩大了限制的范围。MAI草案中禁止的投资措施有12种,包括出口比例要求、国内成分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总机构设置要求、雇佣要求、产品独占性要求、当地发展和研究水平要求、合营要求、最低平等参与要求等。该草案的适用阶段与NAFTA和美式新范本相同,即适用于投资准入前后的各个阶段。这些条款建立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要求的基础上,力图实现消减东道国管理措施和政策措施的影响,实现投资自由化。但上述履行要求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鼓励或管理外国投资的措施,系发展中国家采取的绝大部分投资措施。对这些措施进行限制或禁止将大大缩减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故发展中国对这些条款相当抵触。
二、环境保护条款
随着国际环境法的硬法化以及国际环境保护迫切的现实需要,双边投资条约开始出现环境保
护条款,但大多在序言中出现。如美国2004年BIT范本、中德2006年协定等内容抽象,没有具体权利义务。近年来的BIT实践表明,环境条款已从抽象走向具体,不仅有实体内容,且在程序方面有所突破。最典型的是美国2012年BIT范本。其在序言中表明环境保护目标,在第12条直接以“投资和环境”为标题,规定:“缔约双方认识到通过降低和减少国内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来鼓励投资是不可取的.。因此缔约双方承诺不通过放弃或减损这些法律的方式来作为对其境内设立、并购、扩大投资的鼓励……缔约方可以采取、维持或执行其认为与本条约相一致的、能保证其境内的投资活动意识到保护环境重要性的措施。”该范本还为环境保护条款设定了磋商程序。该条款给东道国设定了投资措施方面的义务,要求东道国不得采用造成环境损害的投资措施。但发展中国家认为,此条款是给其增加了国际法义务,限制了其外资管理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政治斗争和经济刺激,故发展中国家不看好该条款。三、劳工保护条款
随着跨国市民社会的勃兴,劳工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受到广泛关注,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出现了不减损劳工权利的相关要求。这些条款以劳动者的待遇、劳工标准和社会保障为核心内容,要求缔约方不得采取与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相冲突的措施来实现贸易利益或者投资利益,被称之为“蓝色贸易壁垒”。原因在于:其要求投资者给雇佣人员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应达到一定水平,提高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生产成本,且这种权利保护使工会的谈判能力增强,增加了国际投资的经营风险,如上汽收购韩国双龙公司案、延续多年的首钢秘鲁铁矿公司罢工案都是在工会作用下引起的劳资纠纷和投资风险。四、例外条款根据以上例外条款的行文,按照WTO-GATT体例将其分成两类:一般例外、安全例外。
一般例外,即允许背离条约义务的理由比较具体,如基于动植物保护、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审慎、国际收支平衡等,通常采取列举式。在国际投资领域,对援引方更少施加严苛条件,即不要求国家证明特定措施是“必需”的,只要求国家证明措施对于目标实现是适当的。安全例外,即允许一国为保护对本国基本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利益可以不遵守条约。在此类条款中,只提及基于国家安全需要,内容笼统,没有特别说明。至于何为国家安全,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有赖有关国家自己的具体判断和操作,使人有理由怀疑在某些情况下它是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如华为收购案、三一重工诉美国案等。由此引起是否应该将其纳入国际投资条约的争议。无论争议本身如何,一向以规则引领者姿态出现的发达国家已经将该条款引入到国际投资条约中,对我国最重要的是如何应对。
结语
国际投资领域虽不及贸易领域已形成了多边贸易体制,但数量庞大的体例类似、多数内容重复的双边和区域投资条约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国际投资双边、区域国际法体系。随着国际投资形势的变化和各国利益取向冲突的加深,当代国际投资条约谈判出现了诸如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劳工保护、环境保护、一般或安全例外等新议题、新条款,反映了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和新方向,对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对此类议题、条款的总体取向和策略宜为:基于我国需要接受这些条款所实现的投资利益和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立足我国参与国际投资的身份混同和不同角色,针对缔约对象的不同类型、区域、地缘、亲疏、远近,分别或交叉性地选择全部或部分接受或不接受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