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 篇一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场所卫生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卫生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和执行,不仅可以提升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还能够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首先,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疾病传播。公共场所是人们集中活动的地方,如果卫生不达标,病菌和病毒很容易在这些地方传播。比如,餐厅、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如果没有制定相应的卫生规章制度,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潜在威胁。而制定并执行卫生规章制度,可以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提高卫生标准,从而有效预防疾病的传播。
其次,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一个干净整洁、卫生有序的公共场所,不仅能够给人们带来舒适和愉悦的感觉,还能够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相反,如果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差,脏乱差的环境会给人们带来不适和不满,甚至对人们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制定严格的卫生规章制度,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能够提升公共场所的整体卫生水平,给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最后,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还能够增强人们的卫生意识。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的存在,不仅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也需要社会大众的参与和支持。通过制定卫生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的要求和标准,提高社会大众对卫生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让人们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卫生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安全至关重要。通过预防疾病传播、提升生活质量和增强卫生意识,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干净整洁、卫生有序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各地应该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共同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 篇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对于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公共场所是人们集中活动的地方,如果卫生状况差,就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威胁。比如,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如果没有严格执行卫生规章制度,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对人们的健康构成威胁。而通过制定并执行卫生规章制度,可以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提高卫生标准,从而保障人们在公共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其次,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的整体形象和品质。一个干净整洁、卫生有序的公共场所,不仅给人们带来舒适和愉悦的感受,也能够提升公共场所的整体形象和品质。相反,如果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差,脏乱差的环境会给人们留下不良印象,影响公共场所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制定严格的卫生规章制度,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能够提升公共场所的整体卫生水平,改善公共场所的形象和品质。
最后,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还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感。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的存在,不仅需要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执法,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共同维护。通过制定卫生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的要求和标准,提高社会公众对卫生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让人们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卫生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提升公共场所的形象和品质以及增强社会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感,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干净整洁、卫生有序的环境,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因此,各地应该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 篇三
商场、超市卫生管理制度: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场所内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无尘
6、场所内禁止吸烟;有禁烟管理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
8、厕所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风
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 篇四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 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 篇六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