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我国于2002年10月28日制定的一项法律,目的是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该法律明确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评估的独立性、公正性、准确性、科学性和保密性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依法独立进行资产评估,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和限制。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故意歪曲或隐瞒信息。评估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评估过程和结果必须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或机构。
资产评估法还规定了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对象。根据该法,资产评估包括对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评估。资产评估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强制性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此外,资产评估法还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认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施资产评估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它规范了资产评估行为,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它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资产评估领域的重要法律,它对资产评估的范围、原则、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资产评估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首先,资产评估法明确了资产评估的范围。根据该法,资产评估包括对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评估。无论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还是其他组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进行资产评估。这为各类资产的评估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资产评估法规定了资产评估的原则。评估的独立性是其中的核心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独立进行资产评估,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和限制。评估的公正性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有利害关系,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故意歪曲或隐瞒信息。评估的准确性要求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可行,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评估的保密性要求评估过程和结果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或机构。这些原则的确立,保证了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此外,资产评估法还规定了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认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施资产评估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要求确保了资产评估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明确了资产评估的范围、原则、方法和程序,规范了资产评估行为,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它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篇三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xx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
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
第四十三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yong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si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