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优选6篇)

时间:2011-05-06 01:17: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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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印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探析

印章作为一种特殊的办公工具,在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印章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导致了一些印章被滥用、丢失甚至被盗用的情况。为了规范印章的使用、保护印章的安全,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印章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印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印章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印章的管理必须严格,以确保印章的合法、安全使用。印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印章管理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其次,制定印章管理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印章的购置和使用权限。印章的购置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才能进行购置,同时要将购置的印章信息及时登记备案。对于印章的使用权限,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需要,设定相应的权限范围,以确保印章的合法使用。其次是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建立相应的印章保管制度,并定期进行印章盘点,确保印章的安全。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并在使用前进行严格的核对,以防止印章被盗用、滥用等情况的发生。最后是印章的报废和注销。印章在不需要使用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同时注销相关信息,以防止印章被滥用。

最后,印章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需要注重以下几点。首先是宣传教育。通过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印章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其次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包括印章购置、保管、使用、报废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印章管理制度的全面实施。同时,还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通过定期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印章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之,印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对印章的管理,才能确保印章的合法、安全使用,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各企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印章管理制度,以确保印章的安全与合法使用。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二

加强印章管理,提升企事业单位形象与信誉

印章作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和信誉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由于印章管理制度不够严格和执行不到位,导致了一些印章被滥用、丢失甚至被盗用的情况。为了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形象与信誉,加强印章管理势在必行。

首先,加强印章管理可以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印章是企事业单位的象征,代表着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合理规范的印章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印章的合法、安全使用,避免印章被滥用和盗用,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加强印章管理,才能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形象,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

其次,加强印章管理可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印章作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其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和核对,以确保印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通过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印章的使用权限,加强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的监督,可以有效避免印章被盗用、滥用等情况的发生,提高印章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只有通过加强印章管理,才能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信誉,赢得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最后,加强印章管理需要注重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相结合。通过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印章管理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印章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印章管理制度的全面实施。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才能有效加强印章管理,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形象与信誉。

总之,加强印章管理对于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形象与信誉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的监督,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才能确保印章的合法、安全使用,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形象与信誉。因此,各企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加强印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确保印章的安全与合法使用。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 篇四

  一、县政府印章用印管理

  (一)县政府发文和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印章,必须经县长签发后方可盖章。非正式文件确需加盖县政府公章,须经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字同意,方可加盖。

  (二)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县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以县政府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各类证件、报表、证明需加盖县政府公章,须经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机要科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告签字程序,发现一起未经批准的私自盖章行为,严肃追究机要科长责任。

  二、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用印管理

  (一)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和两办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方可盖章。非正式文件确需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加盖。

  (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和县领导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各类报表、证明需加盖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财政及其它单位出具的有关财务方面的报告,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书科负责保管和管理。文书科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告签字程序,发现一起未经批准的私自盖章行为,严肃追究文书科长责任。

  三、印章保管

  (一)县政府印章由机要科长负责保管,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书科长负责保管;

  (二)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可靠的专柜内,妥善保管;

  (三)凡印章出现遗失或不当存放情况,将依法依纪追究机要科长、文书科长责任。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印章管理制度 篇六

  因大公司的岗位内控管理较严格,现以小公司为例,来分析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怎样把不能相容的印章分开管理。设想一下,如若是小公司,那么按照以上规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均在财务部,如果任意大股东要求财务部员工加盖,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抑或是财务部员工内部勾结又会有什么后果。因此,小公司应该灵活处理,把不能相容的印章分开管理,需要注意的如下:

  1、票据的开具

  开具票据需要财务章、法人章以及票据。因此,财务章应交于管理法人章外另一关键管理人员持有,票据第三人管理。

  2、合同效力

  合同力需要合同章与法人章。因此合同章交于管理法人章外另一关键管理人员持有。

  3、公章的效力

  是否应该与法人章持有人分开管理?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应该分开管理,合同法规定,公章与合同章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一个公司即有合同章又有公章时,盖具了公章的合同是否生效?为防范法人滥用权利,应该分开管理,并且在合同条款中严格规定合同的效力在加盖了合同章或公章及法人章后生效,这样即有法人及合同章或公章持有者双重确认后加盖。因此,公章除外部事务处理外也具有合同效力行为,因此,应视同合同专用章管理。

  4、失职责任

  公司重要的事务无非是人,财,物。在印章的使用时,应慎重考虑是否加盖印章,是否导致公司的人财物流失。其中更重要的环节是企业管理的流程,例如合同的审批流程,票据的使用流程等,严格公司的管理流程,加盖印鉴的流程,减少公司的权益损失。

印章管理制度(优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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