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它不仅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设施,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居住和工作的场所。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为了规范河南省的建筑市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市场准入、市场管理、信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在总则中,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对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组织、个人和其他建筑相关方进行管理。同时,强调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要求政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准入章节中,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只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筑企业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否则将被禁止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建筑企业应具备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配备、质量管理体系等要求,以确保建筑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施工质量。
在市场管理章节中,条例详细规定了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障工程质量,并向业主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建筑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信用管理章节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它强调了信用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制度。建筑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同时,政府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不守信用的企业进行惩戒和公示。
监督检查章节是条例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政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建筑市场的监督中,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最后,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政府将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同时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建筑企业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建筑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也是一个具有一定风险和特殊性质的行业。为了规范河南省的建筑市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进入新的阶段。条例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职责和建筑企业的责任,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该条例在市场准入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将更加严格,只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筑企业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这将有效减少不合格企业的数量,提高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其次,条例对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障工程质量,并向业主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建筑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条例中的信用管理章节是一大亮点,它强调了信用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制度。建筑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政府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不守信用的企业进行惩戒和公示。这将有效提升建筑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行为规范,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举报奖励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建筑市场的监督中,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最后,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政府将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同时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将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总而言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建筑企业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推动河南省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承发包双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互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文明施工,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现场整洁。严禁乱堆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批:
(一)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需要开挖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效能的;
(三)需砍伐树木的;
(四)需停水、停电、封路的;
(五)需进行爆破作业的。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告知建设单位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工程价款。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将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分专业管理。下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自监督范围内负责质量监督:
(一)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并核发证书的驻豫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监督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豫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五)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期和控制建设投资;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规划、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和安装。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须市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未经核定质量等级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限期保修制度。下列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设工程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
(三)建设工程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一年。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保修期跟的约定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分别承担保修责任。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由采购方承担保修责任后,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六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从事建设监理、技术经济咨询、试验、检测等中介企业提供的服务。
中介服务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济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实施监理前,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其要求提供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试验;检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十二条 各类中介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地提供中介服务,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在中介服务活动中构私舞弊、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