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篇一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对报考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一项评估,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关职位的工作。以下是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视力要求。对于报考行政类职位的考生,裸眼视力应达到5.0以上,矫正视力不低于4.5;对于报考警务类职位的考生,裸眼视力应达到4.9以上,矫正视力不低于4.0。此外,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飞行员等,还有额外的视力要求。
其次,听力要求。考生应具备正常的听力,能够辨别常用语言的正常对话和指令。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翻译等,还有更高的听力要求。
再次,五官要求。考生应具备正常的口腔、鼻腔、咽喉和牙齿等五官功能,无明显的畸形或疾病。此外,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食品监管员等,还有额外的口腔卫生要求。
此外,身体机能要求。考生应具备一定的身体机能,能够适应相关职位的工作要求。具体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心肺功能等方面。对于报考特种兵等职位的考生,还有更高的身体机能要求。
最后,患病情况要求。考生不得有任何严重疾病或慢性病,如恶性肿瘤、传染性疾病等。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消防员等,还有额外的体检项目和要求。
总的来说,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旨在确保报考者具备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职位的工作。通过严格的体检,可以筛选出适合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人才,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篇二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对报考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一项评估,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关职位的工作。以下是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身高要求。不同职位对考生的身高要求有所不同,一般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这是基于对公务员工作实际需要的考虑,以确保能够胜任相关职位的工作。
其次,体重要求。体重要求与身高相对应,不同职位对体重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要求体重指数在18.5-24.9之间,以保证体重与身高的匹配度。
再次,视力要求。对于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而言,良好的视力是必备条件。一般要求裸眼视力不低于5.0,矫正视力不低于4.5。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清晰地看到各种文字和细节,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听力要求也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考生应具备正常的听力,能够辨别常用语言的正常对话和指令。这是为了确保公务员能够正常听取和理解上级的指示和下级的汇报,以保证信息的传递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心肺功能要求。公务员的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和耐力,所以心肺功能的良好状态是必备条件。考生应具备正常的肺活量和心肺功能,以适应工作中的各种身体活动和压力。
综上所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对报考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一项评估,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关职位的工作。通过严格的体检,可以筛选出适合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人才,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公务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态,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篇三
导语:国家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所遵循的原则,即“分类考试,突出能力,方便考生,定时定期”。按照职位性质,报考职位分两大类,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的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报考。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
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