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其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团体的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篇将探讨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实施。
首先,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财务安全。社会团体通常依靠会员的捐赠和赞助来维持运营,这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和透明。通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团体可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财务失误和滥用,保护会员和赞助者的利益,维护团体的信誉度。
其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度化的财务管理过程可以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减少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财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审计等流程,提高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为团体的战略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那么,如何有效实施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呢?首先,团体应该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文件,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这些文件应该包括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相关政策和制度、会计核算和报告的标准、审计和监督的要求等内容。其次,团体应该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委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这些财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和技能,熟悉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和监督制度的实施。此外,团体应定期进行财务培训和交流,提高成员的财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加强团体内部财务管理的合作与沟通。
总之,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团体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还可以促进团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团体应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篇二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团体的财务管理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本篇将介绍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
首先,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基本原则包括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等,这些原则是财务管理的基石,团体的财务管理必须以此为准则。政策方面,可以包括团体的收支管理政策、资金使用政策、会计核算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应根据团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应明确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要求。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团体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报告是团体财务状况和业绩的重要反映,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和披露。
另外,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审计和监督的要求。审计是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通过对财务记录、报表和业务活动的检查,评估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团体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自查。监督方面,可以包括成立监事会或监事组织,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在实施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制度的内容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复杂,方便成员理解和执行。其次,制度应根据团体的规模和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避免一刀切的制度,提高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最后,团体应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成员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总之,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需要根据团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具体规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通过规范和规范的财务管理,提高团体的财务安全和管理效率。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注1
第四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社会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齐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证上岗,实行钱帐分管制度。注2
第五条 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社团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中,企业单位交纳的会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社会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汇兑收入、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 社会团体财务收入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三)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所、学校、出版社、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五)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深圳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原发售机关验旧领新。注3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税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行业保险费;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财务支出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二)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5%,职工奖励基金25%。
(三)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事业性实体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深圳市财政局现行会议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情况办理。社会团体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保险等;
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六)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应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料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注4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货币资金往来,除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注5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注6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主要用于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等。注7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细帐,要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和清查制度。注8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社团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9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注10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事业性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