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拆迁房屋的赔偿政策 篇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杭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改造工作也日益频繁。在这个过程中,拆迁工作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一环。拆迁房屋的赔偿政策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对于这一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着极高的期望。本文将介绍杭州市拆迁房屋的赔偿政策,并探讨其对于被拆迁户的影响。
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拆迁方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具体来说,赔偿标准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根据市场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会被评估员评估出一个价格,然后按照这个价格进行赔偿。同时,还会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影响,对于被拆迁户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杭州市的拆迁赔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确保了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于被拆迁户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也体现了政府对于被拆迁户的关心和扶持。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被拆迁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得他们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然而,杭州市的拆迁赔偿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评估员的评估结果可能会因为个人主观因素而产生偏差,导致赔偿金额不够公正。其次,对于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的补偿并不充分。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可能面临失去家庭、社交网络、工作机会等方面的损失,这些损失很难通过物质赔偿来弥补。最后,赔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也存在问题。有些被拆迁户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收到赔偿款,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拆迁赔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赔偿标准的确定机制,提高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应该更加关注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补偿。此外,政府还应加强管理,确保赔偿款的及时支付,减少被拆迁户的经济困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
杭州拆迁房屋的赔偿政策 篇二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杭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改造工作也日益频繁。在这个过程中,拆迁工作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一环。拆迁房屋的赔偿政策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对于这一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着极高的期望。本文将介绍杭州市拆迁房屋的赔偿政策,并探讨其对于被拆迁户的影响。
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拆迁方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具体来说,赔偿标准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根据市场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会被评估员评估出一个价格,然后按照这个价格进行赔偿。同时,还会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影响,对于被拆迁户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杭州市的拆迁赔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确保了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于被拆迁户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也体现了政府对于被拆迁户的关心和扶持。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被拆迁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得他们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然而,杭州市的拆迁赔偿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评估员的评估结果可能会因为个人主观因素而产生偏差,导致赔偿金额不够公正。其次,对于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的补偿并不充分。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可能面临失去家庭、社交网络、工作机会等方面的损失,这些损失很难通过物质赔偿来弥补。最后,赔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也存在问题。有些被拆迁户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收到赔偿款,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拆迁赔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赔偿标准的确定机制,提高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应该更加关注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补偿。此外,政府还应加强管理,确保赔偿款的及时支付,减少被拆迁户的经济困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
杭州拆扦房屋的赔偿政策 篇三
杭州拆扦房屋的赔偿政策 篇四
为规范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行为。
二、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听证机构,负责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四、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听证员1至2名、记录员1名。听证机构应当指定由审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五、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和审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工作人员、补偿人、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
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公众代表一般不少于3名。
听证可设旁听席,旁听席数由听证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及场地情况确定。
补偿人、被补偿人委托代理人的,需依法办理委托手续;被补偿人委托公民代理的,仅限于近亲属。
六、被补偿人应当在告知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户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凭证,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代表人不超过5名(含
)的,由报名
参加听证会的被补偿人担任。如报名参加听证的被补偿人超过5名,由听证机构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做好听证代表人的推举工作。
听证代表人的推举,采取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补偿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的方式进行。如票数相等,由听证机构组织在票数相等的被补偿人中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产生。
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听证机构可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在报名人员中选定。
七、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及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事项,并书面通知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八、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九、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并提供审查的证据和理由;
(四)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提出意见、证据和理由;
(五)补偿人、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主持人和听证员签字确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补偿人或50%以上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机构应当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十三、被补偿人不报名参加听证、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听证代表人)无故缺席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均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四、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做出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予以警告或采取制止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十五、五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听证工作规定。
杭州征地拆迁政策
杭州印发了《杭州市政府关于
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将市区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四项,并对每一项的补偿原则、补偿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解释。《通知》适用的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区土地按照征地区片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在《通知》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就是根据征地区片分布图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林地统一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四级片区的补偿费统一为11万元/亩。林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有两种安置方式:撤村建居村或是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实行开发性安置,从一级片区到四级片区分别可以获得23万元/亩、20万元/亩、17万元/亩、14万元/亩的补偿。其余土地仍旧以货币方式安置,补偿费四区片平均每亩地要比开发性安置的高一些,分别是一级区片28万元/亩、二级区片24.5万元/亩、三级区片21万元/亩、四级区片17.5万元/亩。
至于安置补偿费,四级区片统一为4.8万/人。
针对被征收范围内用于养殖的水塘、菜地等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实行青苗补偿费,具体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计算。如果养殖水面中有虾、蟹、甲鱼、黄鳝等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较高的特种水产的,那么最高每亩可以获得6750元的补偿。其他的养殖水面以及茶园、果园等菜地,按4500元/亩进行补偿。水田和旱地最低,每亩只能拿到2200元的补偿。
除土地以外,地面上的一些设施这次也制定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大到成片的种植物
、塑料大棚,小到篱笆、采光板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补偿。如果这块地你是用来种植的,地上的钢架大棚(含膜)能额外拿到5000元/亩的补偿,如果上面有成片苗木及树木,拿到的补偿将会在6000-10000元/亩。河埠的补偿价则是1500-3000元/个。
此外,如果土地上还有坟墓,那么补偿的标准是每穴3000元。至于其他水泥地、沥青路等地面设施补偿费则在几十到几百元不等。
当然,这样的补偿仅限于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前,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一律不予以补偿,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在补偿范围内。
杭州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从2015年7月1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制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当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二三产物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六、加强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在2015年7月1日前完成调整完善工作,制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备案。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完善工作的市、县(市、区),暂停土地农转用、征收审批。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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