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推荐3篇】

时间:2012-07-07 04:28:5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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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效果

引言:职业健康是一个国家和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效果。

一、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 保护工人健康: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和工伤的侵害。通过对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工作过程的监控和评估,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职业健康问题,减少工人患病和受伤的风险。

2. 促进生产效率: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工人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减少工人的职业病患病率和工伤发生率,从而降低劳动力的流失和生产线的停工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制度的实施还能够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工人的职业健康权益,减少工人因职业病和工伤引发的纠纷和冲突,增强工人对企业和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1. 职业健康状况的改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使得工人的职业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通过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环境得到改善,工人的职业病患病率和工伤发生率明显降低。同时,制度的实施还促使企业加大对工人职业健康的关注,提高职业健康保护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进一步提升了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

2. 生产效率的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通过对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监控和评估,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职业健康问题,减少工人因职业病和工伤引起的生产线停工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制度的实施还能够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生产效率。

3. 社会稳定的维护: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保障工人的职业健康权益,制度能够减少工人因职业病和工伤引发的纠纷和冲突,增强工人对企业和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结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工人的健康、促进生产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视和投入,切实落实制度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共同推动职业健康事业的发展。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 篇二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问题及对策

引言: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工人的职业健康权益和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本文将探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问题

1.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职业健康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2. 意识和责任缺失:一些企业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一些企业对工人的职业健康问题漠不关心,对制度的落实存在抵触情绪。同时,一些工人对自身职业健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保护自身职业健康的意识。

3. 职业健康监护设施不完善:一些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一些企业缺乏专业的职业健康监护设施,相关设施的投入和改造不到位,对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存在一定的隐患。

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对策

1.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提高意识和责任: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工人的意识和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推动企业建立和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对工人职业健康的关注。同时,加强对工人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加大对职业健康监护设施的投入和改造力度,提高设施的质量和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引进专业的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意识和责任、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设施等是推动制度实施的关键。政府、企业和工人应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为保障工人的职业健康权益做出积极贡献。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我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科,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协调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上报;

(五)组织各车间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六)结合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本矿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组织本矿有害作

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九)执行预防性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本矿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审批、验收;

(十)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六条 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

第八条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三同时”审批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部门防护设施卫生效果评价鉴定程序: 工程竣工试生产时,应向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防护设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申请;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提出卫生效果鉴定评价方案,并进行测试及鉴定评价工作;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完成评价后,提出《工业劳动卫生鉴定评价报告书》,并将结论数据填入“三同时”验收审批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履行“三

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害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按要求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第十三条 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员工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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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健康监护

第十四条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岗前、在岗、离岗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必须向员工解释清楚),在岗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3、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条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第四条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科、工会组织及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第八条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条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十五条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 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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