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制度 篇一
国家保密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它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保护国家的核心机密,还可以促进国家的科学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保密法是国家保密制度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保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同时,还需要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细化和完善国家保密制度。只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保密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个专业化的保密工作机构。这个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保密人员和设备,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国家的保密工作。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审查、保密培训、保密检查等环节。只有建立一个专业化的保密工作机构,才能保证国家的保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
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个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国家保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国家保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国家保密工作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个严密的保密管理体系。国家保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都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保密意识。只有建立一个严密的保密管理体系,才能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的核心机密。
综上所述,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个专业化的保密工作机构、一个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和一个严密的保密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国家的保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为国家的发展和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国家保密制度 篇二
国家保密制度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日益扩大,各种网络安全威胁层出不穷。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国家的核心机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保密法是国家保密制度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国家保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同时,还需要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细化和完善国家保密制度。只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保密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个专业化的保密工作机构。这个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保密人员和设备,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国家的保密工作。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审查、保密培训、保密检查等环节。只有建立一个专业化的保密工作机构,才能保证国家的保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
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个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国家保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国家保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国家保密工作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个严密的保密管理体系。国家保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都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保密意识。只有建立一个严密的保密管理体系,才能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的核心机密。
综上所述,国家保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个专业化的保密工作机构、一个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和一个严密的保密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国家的保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为国家的发展和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国家保密制度 篇三
国家保密制度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我局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须知
第一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战争时期,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不该说的'秘密坚决不说;不该问的秘密坚决不问;不该看的秘密坚决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坚决不记录。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定。
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要自觉协助局保密委员会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与监督。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二、定密
第七条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拟稿人必须依照有关保密范围及时准确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逐级把关,并在载体上作出标志,注明涉密文件发放范围及印制数量,机密级以上文件应当编排序列号。
三、涉密载体的保密
第八条绝密级文件资料、密码电报及制发机关不准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允许复制、抄录;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要履行批准手续,且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全文及日期和编号。阅读须在机要室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需带离时必须报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并于当天归还。
第九条复制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条密件应分别存放,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应将密件存放在带锁的容器中。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借用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退回,不擅自复制、摘抄、提供、销毁或私自留存。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取送涉密文件和密码
电报必须专人专车,寄发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局,严禁在普通邮局寄发。第十四条严禁涉密文件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涉外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使用密码电报或加密传真,必须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办理非密文电时不得引用密电日期和编号,不得摘引密电原文。
第十六条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内部印制或者在经保密部门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第十七条印发、转发、选编、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级;选编、汇编时应按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标密和最长期限标注,并按其中限制最严的范围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机关内部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讲话材料、统计资料及有关记录、工作笔记、手稿;向局机关揭发问题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监察、稽查部门检查调查的相关资料、记录等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资料、记录、笔记本,应妥善保管,用完后应交机要部门统一留存归档或销毁。
第十九条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等新型载体应同纸介质载体同等保管与标密级。
第二十条发现涉密文件资料遗失或秘密泄露,要及时追查,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保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通信、报道和信息系统的保密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普通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凡本局召开或传达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承办者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纪律要求,需要记录、录音、录像的,必须事先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个人通信和宣传报道或论文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输或存储,更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与国税系统内部局域网相连接。
第二十五条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采取保密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经保密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涉密载体的交接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前,应将保管的文电、内部资料、计算机信息资料如数移交本单位领导或机要、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销毁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登记、监销、批准手续。严禁将密件、密品私自销毁和作废品处理,应交由机要室统一销毁。大宗密件、密品销毁可由办公室联系县保密局上门服务,统一销毁。
六、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发现、制止或举报违反保密制度的现象,避免泄密事件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的给予批语教育,限期整改,造成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和妨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