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例会制度 篇一
保密工作例会制度的重要性与实施措施
保密工作是任何组织或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的一项工作。保密工作例会制度作为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密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本文将介绍保密工作例会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实施该制度的具体措施。
首先,保密工作例会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保密工作例会是组织内部进行保密工作交流、协调和决策的重要平台。通过例会,可以及时传达保密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提高组织成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例会也是解决保密工作中问题和难题的有效途径,可以促进保密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改进。此外,保密工作例会还有助于加强组织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培养保密工作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其次,实施保密工作例会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要明确例会的目标和内容。例会应明确讨论的议题,确保每次例会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次,要确定例会的频率和时间。例会的频率应根据保密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例会的举行不会过于频繁或过于稀少。时间安排要合理,以充分利用每次例会的时间,确保会议的效率和质量。第三,要确定例会的参与人员和角色。例会的参与人员应包括保密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代表,确保例会的参与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要明确每个参与人员在例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确保例会的讨论和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最后,要建立健全例会记录和反馈机制。例会记录要详细记录讨论的内容和决策的结果,以便后续的跟进和评估。例会的反馈机制要及时反馈保密工作的情况和进展,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
综上所述,保密工作例会制度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实施保密工作例会制度,可以促进保密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改进,提高组织成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组织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为了有效实施保密工作例会制度,需要明确例会的目标和内容,确定例会的频率和时间,确定例会的参与人员和角色,建立健全例会记录和反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保密工作例会的有效进行,取得预期的效果。
保密工作例会制度 篇二
保密工作例会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持续改进
保密工作例会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持续改进是保密工作的持续推进和提升的关键。本文将介绍保密工作例会制度的实施效果以及持续改进该制度的具体措施。
首先,保密工作例会制度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通过保密工作例会,可以及时传达保密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提高组织成员的保密意识和重视程度。同时,例会也是解决保密工作中问题和难题的有效途径,可以促进保密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改进。通过例会的讨论和决策,可以形成保密工作的共识和统一行动,提高保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此外,例会还有助于加强组织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培养保密工作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其次,持续改进保密工作例会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首先,要不断完善例会的内容和形式。根据保密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改进例会的议题和讨论方式,以提高例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要加强例会的培训和学习。通过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例会参与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升例会的质量和效果。第三,要加强例会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例会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例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保证例会的长期有效运行。最后,要加强例会的知识管理和信息共享。通过建立健全的知识管理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收集和分享有关保密工作的知识和信息,以提高例会的信息化水平和专业化能力。
综上所述,保密工作例会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可以提高组织成员的保密意识和重视程度,促进保密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改进,加强组织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为了持续改进保密工作例会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例会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例会的培训和学习,加强例会的监督和评估,加强例会的知识管理和信息共享。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提升保密工作例会的质量和效果,实现保密工作的持续推进和提升。
保密工作例会制度 篇三
保密工作例会制度
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的看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四)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
(五)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八)不得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九)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任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及人员的保密工作负责,每一位同志都要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十)坚决同泄密行为作斗争,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保密工作会议
(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保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二)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学习保密知识,每年不少于2次。
(三)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保密工作会议,并认真作好保密工作会议记录。
(四)各科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保密工作会议,强调科保密工作。
四、定密规定
(一)定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人负责。
(二)各科负责人认为本科有关业务应列为秘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报综合科定密。
(三)综合科应结合安监工作实际,客观地进行定密,并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四)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安监工作的变化,及时调整或解除本单位产生的`秘密文件。
五、涉密文档保密管理
(一)文档人员要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二)不准在文档室会客。
(三)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及按规定不能公开的文件内容,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四)未经综合科负责人批准,非文档人员不准私自将文件带出文档室。
(五)丢失文件和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涉密文件传阅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不准将文件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严防失、泄、窃密事件的发生。
(二)文件传阅一律由综合科负责。对领导阅批的文件,应根据批办意见和文件规定及时传阅,特急件当日传完,普通件七日传完。传阅时要本着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保证办文质量和效率。
(三)传阅文件要严格手续,做到送出有登记,收回要清点,文件不横传。
(四)对领导有批示意见的文件,办文人员要及时催办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批文领导汇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阅文人员应当在办公室阅读文件,不得将文件随意带出或乱丢乱放,不准从文件传阅夹中擅自抽走文件或将文件带回家中。
(六)对涉密文件,必须做到阅后及时上橱上锁,确保万无一失。
(七)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勤催办,不拖、不压、不误事。传阅办理完毕后,应分类保管。
七、涉密文件借阅
(一)严格文件借阅手续,建立借阅文件登记簿。借阅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严防丢失。
(二)借阅机密以上文件,需经综合科科长同意。绝密文件只能在综合科阅读,不准携带外出。借阅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天,借阅期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三)不经批准,借阅人员不能随意摘录和复印文件内容。
(四)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文件,不准在文件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八、上网信息审查
(一)禁止在连接政务网的计算机上连接互联网。
(二)网络管理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当认真审查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经科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阅后方可发布。
(三)不得利用网络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利用网络传输涉密信息而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二)涉密信息网络要与非涉密网络物理分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三)禁止在与公众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拨号连接互联网。
(四)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玩电子游戏。
(五)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处理涉密信息。
(六)禁止将涉密载体在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交替使用。
(七)禁止文件接收计算机接连互联网。
(八)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档案鉴定、销毁
(一)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
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二)严格执行《档案法》和《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对各门类档案的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鉴定的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四)鉴定、销毁档案,必须统一标准,每五年进行一次集中鉴定、销毁工作。
(五)销毁档案必须经单位领导初审后,填写《档案销毁清册》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派专人鉴销,并写出专题报告,由档案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