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 篇一
解放军作为中国的国家武装力量,其安全保密制度的完善与严格执行对于国家安全至关重要。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护军事机密,更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的正常运作。下面将从保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保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护军事机密,防止敌对势力获取军事情报,从而维护国家安全。同时,保密制度的健全也能够保护军队内部的秘密,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军事机密,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声誉。此外,保密制度的建立还能够促进信息的安全交流和共享,提高军队的作战效能。
其次,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的内容非常丰富。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保密的范围和对象,即规定了哪些信息属于军事机密,以及谁有资格接触和了解这些机密信息。二是规定了保密的原则和措施,包括限制访问、加密传输、保密存储等。三是明确了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泄露军事机密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处。四是建立了保密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最后,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良好。解放军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不断加强保密意识和教育培训,提高官兵的保密意识和能力。同时,建立了严格的保密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解放军采取了多种措施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加密通信设备的使用等。
总之,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军队正常运作至关重要。保密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保护军事机密,防止泄露和失窃,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解放军将继续加强安全保密工作,提高保密制度的执行效果,为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 篇二
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是中国军队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军事机密而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军队形象和保护军事机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保密制度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的制定背景。作为中国的国家武装力量,解放军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军队正常运作方面承担着重要使命。然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信息安全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解放军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以保护军事机密和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其次,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的主要内容。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保密的范围和级别,规定了哪些信息属于军事机密,以及不同级别机密的保护要求。二是明确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保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要求。三是建立保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包括加密通信、保密存储、网络安全等。四是规定了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泄露军事机密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处。
然而,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官兵的保密意识较低,容易忽视保密制度的重要性。其次,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保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此外,保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解放军应该进一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官兵的保密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保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对保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体系,确保保密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之,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军队正常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保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解放军将继续加强安全保密工作,提高保密制度的执行效果,为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 篇三
解放军安全保密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如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军队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 全军团以上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军的保密工作,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主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 保密工作的业务、装备、科研等经费,列入全军预算。
第二章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章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
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于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手机对解放军安全保密构成新威胁
就在3G手机在中国国内抢滩登陆时,中国-军方媒体《解放军报》称,与前两代手机相比,它在数据传输速度、多媒体应用上有了质的飞跃。但3G手机在给人们带来全新享受的同时,也在当前隐蔽战线斗争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对安全保密工作构成了新的威胁。
《解放军报》报道,俄罗斯车臣叛乱分子头目杜达耶夫1996年4月因手机泄密,被俄军导弹击毙。那还只是具有通话功能的普通手机。如今导航和位置服务已经成为3G手机的主流功能,不夸张地讲,无论何时何地,只要你打开手机,通信卫星就能即时定位你的准确位置。3G手机的高速数据传输功能使手机无线宽带上网得以实现,加上手机内存卡存储容量的不断加大,在方便对图片、视频和一些大流量文件下载的同时,也为手机黑客搜集资料提供了通道。
3G手机的高分辨率摄像头,配以高速网络服务,在几秒钟之内即可将高清数码照片和视频图像传送出去,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窃取到装备部署信息。3G手机的高速上网,也让某些在网络上流传的低俗不健康的内容乘虚而入,使防范难度加大。
该报道说,近年来,因使用手机造成失泄密的案例不在少数。作为功能越来越多、技术越来越先进的高科技产物,3G手机必将走进寻常百姓家。而对于解放军安全保密工作,则必须再上一个高度,“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相信在解放军保密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提高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章制度抓好末端落实,就能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3G手机造成失泄密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