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一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财务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财务,提高农村经济效益,相关部门出台了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首先,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机制。这意味着农村财务管理应该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农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可以确保农村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农村财务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农村财务管理也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因此,最新规定要求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农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电子支付等。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财务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农村财务监督和审计。为了确保农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最新规定要求加强农村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具体来说,要加强对农村财务管理的监督,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要加强财务审计,对农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通过加强监督和审计,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保障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最后,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农村财务培训和人才引进。农村财务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技能。为了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最新规定要求加强农村财务培训,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加强农村财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拓宽农村财务管理队伍,确保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健全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加强农村财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财务监督和审计、加强农村财务培训和人才引进,可以提高农村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二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财务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财务,提高农村经济效益,相关部门出台了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首先,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农村财务预算管理。农村财务预算是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农村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根据最新规定,农村财务预算应该科学合理、透明公开,确保农村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其次,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农村财务会计是农村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提供财务信息和报告的重要手段。根据最新规定,农村财务会计应该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农村财务活动,确保农村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农村财务资金管理。农村财务资金是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根据最新规定,农村财务资金应该合理配置、安全运作,确保农村财务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最后,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农村财务风险管理。农村财务风险是农村财务管理的常态,也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挑战和难点。根据最新规定,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财务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确保农村财务风险的可控性和可预见性。
综上所述,最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加强农村财务预算管理、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农村财务资金管理和农村财务风险管理,可以提高农村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也应积极适应新的制度规定,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贡献。
最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三
一、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委托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每月1-3日为村级民主理财日,4-6日为村报账日。
二、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及时上交“三资”服务中心代理核算。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各项债务做到日清月结,往来清楚,证、帐、表、实相符,严禁设立账外账。
三、村集体的各项支出,一律实行报账制,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开支项目、数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村民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村主任审批,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业务、开支项目数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在村“两委”商议后,可直接开支:村委会提出支出事项,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议;村级开支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盖章);由财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批,审核同意后,由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加盖监督组章;村书记审查:“同意”;村主任审批:“同意报支”字样后要署名,日期(开支5000以上,需驻村点长签字)。村报账员填写财务报账单,经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员审核票据签“审核”字样,并签名以示负责(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退回不报支),再经三资代理中心分管主任审查,并签“已审核,准入账”字样方可入账。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和办公、报刊费用,坚持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最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四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村帐镇管”工作,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重新制定《石埠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体制
1、实行村级财务,镇级代管,民主监督。
2、村级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3、村委会帐目、票据由镇经管站统一审核,分村存放。
二、管理机构
成立石埠镇村级财务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纪检书记、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党政办主任、经管站长、财政所长、纪检、监察干事为成员。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日常工作由镇经管站承办。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立财务主管和报帐员。上述人员名单报镇监管小组备案。
三、帐簿设置
1、村委会帐簿设置:必须有总分类帐,明细帐(含农户往来帐),固定资产帐。报帐员必须有现金日记帐。
2、会计科目设置:按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设置。
3、一律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票据管理
1、村使用的收款收据,实行统一款式,每年变更由镇经管站造册登记管理。
2、村使用的收款收据统一由镇经管站指定专人掌管,村委会如需开具收据须由村报帐员、出纳找镇经管站签名并由书记、主任签名后方可开具,其他任何人不得开具和使用收据。
3、村委会不能直接向除经管站以外的有关单位(包括政府、上级部门、站所等有关部门)开具收据领取现金。而只能由经管站开具收据到有关单位先拨到“村帐镇代管”帐号上,到帐后再由村到经管站申请领取。
五、现金管理
1、村级现金,包括上级拨款、项目资金、土地征用(出让)补偿款等一律进入村帐镇代管帐户。即先上交入库,再申请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2、村委会日常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备用金定额使用现金的,报镇领导审批。
3、村级所有支出必须申请使用,专款专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必须有承建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税票)及附所需的招投标书、项目施工中(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三张图片)、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资金预决算表等。工程竣工后,一律预留结算表中总资金的5%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第二年申请拨付。并严格按照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程序预付资金。申请拨付土地征用(出让)补偿款等涉农涉户资金时,必须附有《发放花户明细表》和农户户主身份证号码,惠农“一卡通”号码。报帐员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由村书记、主任及报帐员同时签字,报镇分管项目领导及蹲片领导审核,再报镇长审批。资金由银行按惠农“一卡通”存折发放。
4、今后村里所有项目资金,经过投标公司中标后,资金一律由原村委会开具收支发票改为由中标公司开具收支发票并按原要求由村委会填写村账乡管资金申请表,同时出具委托书,委托经管站拨付资金给中标公司,并要求村委会书记主任签名。报具领导同意后方可转账给中标公司。
5、村委会到镇经管站申请资金必须填写《石埠镇“村帐镇管”资金申请表》,注明申请资金用途明细(见附表1)方可开具转帐支票。使用转帐支付一律转到村出纳个人帐号上,由出纳履行现金出纳职责(同时报备出纳农商行存折复印件)。
六、行政支出
1、村级工作来客,需在村里用餐的,一律实行工作派饭制,其用餐标准:早餐每人10元,中、晚餐每人各30元,用餐补助统一开具印制的《来客派餐单》(见附表2)并注明来客人数、来客原因,凭派餐单报支。凡与本村工作无关的来客,村里一律不予安排工作餐。有条件已设食堂的村一律在村食堂安排,无食堂的村,可在本村干部家中安排。并有村工作用餐派餐单,用餐干部必须签字,审批人主任签字,证明人书记签字。
2、村干部参加镇组织的活动,确需用餐的,由镇安排,村干部只能以《通知》为附件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
3、村干部参加区及区以上会议(活动),视为已安排食宿,与会者以《通知》作附件,报销上缴规费及往返交通费,不再报销食宿费或误餐补助费。
4、因公出差,以村委会出差决定为报帐附件。①交通费据实报销;②伙食费报销:区以内按照第1款执行;区以外每人早餐补15元,中、晚餐各补40元,住宿费每人每晚参照区里文件标准执行。
5、年度内非办公性开支总量控制在该年度内总收入的30%以内。但不得有烟酒及接待性的餐饮开支发生,不准将这方面的开支票据报帐及做帐。
七、报帐与记帐
1、规定每月28日为各村集中报帐日,每个村干部都必须将各自经手的收、支票据进行批报。自业务发生日起,开支发票(含往来发票)超过30天未报帐的,视为无效发票,不予报销。收入票据及款项超过30天未报帐的,作挪用公款处置。
2、规定逢每个季度初的1-6日为全镇集中记帐日,各村报帐员将所有当月票据及所收资金并同现金日记帐和移交表(见附表3)一起到镇经管站报帐记帐,逾期者,按上述第一款处理。
3、委派会计应在村报帐的当天审查验收村报帐员所交的所有收入支出票据及核对村现金日记帐,(对未登现金日记帐的村,委派会计有权拒绝审查验收)。委派会计审收无误后据此认真填写好报帐清单(一式两份,见附表4)并在所有开支发票上加盖“已入帐”审核章,报帐员及委派会计双方签字后,由村报经管站长、镇蹲村领导、镇纪检书记审核签字。签完字后交一份给委派会计存档,委派会计据此可以做该村本次所报的帐。(注:委派会计要严格保管好村所报的原始凭证。如领导要亲自审查票据,委派会计会同村报帐员要全程在场陪同,审查完后要及时收回保管,切勿遗失票据)。
4、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财务帐目,接受村民监督。
八、票据审批制度
1、按规定向农户收取的各种款项,必须分户按项目向农户开具收款收据,不得按自然村或“工作片”开具总收据。
2、收入票据必须规范填写,有单位或户主名称,各项明细金额、合计金额,大、小写金额,有收款时间、收款人签字和财务主管印章及村委会公章等内容。
3、支出票据,必须有(收、领、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事由清楚。经手人载明事由或用途,证明人(村支书)予以旁证,审批人(村主任)方可签报。最终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4、凡是入帐的各种票据,由负责该村的会计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做帐,对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入帐,将其扣留,并报告镇监督管理小组予以处理。
九、岗位责任
1、村支书职责:监督检查财务人员是否按财务制度办事,全面掌握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村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2、村主任职责:负责制定本村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主管村级财务,严格把好审批关,实行先审后批,对不合理开支拒绝审批。对本村违反财经纪律的发票乱批乱支承担主要责任。
3、委派会计职责: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杜绝一切不合法开支,及时准确做帐、填报会计报表,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对由于本身工作不力和监督不到位,造成村级财务帐目混乱承担主要责任。
4、报帐员职责:保管流动现金,缴纳收入现金,管理收、支票据,做到收有凭,付有据,手续齐全。村出纳登记现金日记帐,严禁白条抵库,做到帐款相符,对不经领导批准、乱借、乱支或挪用集体资金负主要责任。一经发现上述行为,不听劝告、不及时整改的,移送纪检、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违规处罚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委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恶劣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1、有必要,但又不按本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的,追究委派会计的责任。
2、收入不入库、私设小金库、设立帐外帐的,除限其改正外,追究村书记、主任及直接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3、不按时报帐、记帐的村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该村全部资金。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退回相关票据。
5、以逾期票据入帐的,追究委派会计、报帐员的责任
本制度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自下发日起一个月生效。
最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五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从源头抓规范,以监督促发展的要求,结合苏吉滩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实行村财乡管。
就是在保证各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独立核算权、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村级集体所有资金的收支帐目,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我乡建立记账服务中心,确定专职会计,村级设立报账员,明确工作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直接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村财务有参与权和检查、监督权,对本村财务支出首先进行审核,并在票据上签章,后由村负责人签批后,到乡政府统一报帐,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三、村级资金支出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力量而行,严格实行“零债务”制度。凡以集体名义借贷款事宜,都要经过村委会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主任审批后,报经乡记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乡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群众监督。坚持由村民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财务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对本村账目有疑问,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村民理财小组介绍信,随时到我乡记账服务中心查询情况。
2、乡政府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对群众反映、存在问题多的村重点进行审查。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和督促整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乡记账服务中心要保证上级拨付给村级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自有资金使用渠道正常畅通。
六、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村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村级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处分。
七、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接受村民监督,500元以上支出项目及金额提供祥细说明,以便群众看得清楚明白。公开的内容和项目、金额要与原始事实相符。村级救济(灾)收支和捐赠物资收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群众公开。公开的形式一律采用在村务公开栏和专项公开两种方式进行。公开的内容至少保留15天。常规性公开工作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专项收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所有公开的内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八、为使村级财务管理运作规范化,各村报账员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集体资金收入和支出全部上交记账服务中心,各村支出的原始收据,在由当事人、村委会成员签字并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主任审批后,各村报账员到乡记账中心报送记账。
九:本办法由苏吉滩乡负责修订和解释。
十: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法规相悖的,以上级有关法规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最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武乡镇农业经济经营管理发展办公室负责全镇各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三是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二章民主理财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先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并经镇人民政府复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主要包括:1.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借债;3.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4.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5.大额对外投资项目;
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7.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9.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财务公开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按月进行财务公开,业务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进行财务公开前,应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核对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主持,由村主管会计负责具体业务。同时要认真研究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开重点。
第十二条公开的内容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审核并签字后,提交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既要详细全面,又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筹资筹劳、集资款、水费、电费等。
第十四条村级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四章镇代管村级财务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是指村集体的帐薄、凭证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代记、代管,现金、存款所有权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实行乡镇代管后,村级应保留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实行镇代管后,村级只设置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并按区、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按时报帐。
第十八条镇政府要配备具有一定财务会计知识的业务骨干从事代管工作。人员设置包括总会计一人、记帐员一至二人。人员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各乡镇要制定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责任,明确分工,具体工作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主持负责。
第十九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定期对村级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镇农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镇政府应建议村委会让其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镇代管村级财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镇代管村级财务要按照规定设置财务帐薄、记载财务事项、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
上级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代管村级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会计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镇农业服务中心每月末(业务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与村财会人员核对有关帐目和盘点库存现金,做到镇、村两级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榜五相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的管理。村级各项收入统一由村财会人员凭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的专用收款票据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入必须在5日内缴存开户银行,支出时再从银行提取现金,严禁在所收到的现金中坐支。村集体的资金收入不得坐支。镇政府要针对坐支和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帐等问题,建立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镇代管村级财务要严格有关财务手续。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和总会计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严禁入帐。对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及区、镇有关规定的支出,应查明情况,提请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置。大额支出(一千元以上)与“三费”支出,须经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才能入帐,其中大额工程支出还要有招标承包合同、工程预算等必备的附件。不论是报销开支,还是支取各种款项,都要严格手续,手续不完备,出纳员不准付款,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集体资金。
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派,开展专项、专题审计;可根据镇、村等有关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开展委托审计;可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常规审计。
第二十六条区、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其委派或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对村级财会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要通过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得任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农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镇党委政府、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审计机关的结论和决定,分别上缴国家或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三十九条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帐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镇代管工作的;
(六)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镇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
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