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最新3篇)

时间:2012-06-07 01:19: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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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 篇一

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涉及到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

首先,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基本工作条件,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此外,规定还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解除赔偿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规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压低或者克扣工资。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特殊情况下的支付标准,确保了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报酬。

再次,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岗位,规定还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要求,如在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相应的保护措施。

最后,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规定,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同时,规定还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供了一个公正、独立的仲裁平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涉及到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

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 篇二

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承诺,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和和谐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多个方面。

首先,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内容。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此外,规定还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解除赔偿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确保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压低或克扣工资。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特殊情况下的支付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理劳动报酬。

再次,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岗位,规定还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要求,如在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相应的保护措施。

最后,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规定,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同时,规定还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供了一个公正、独立的仲裁平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和和谐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

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 篇三

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部对劳动关系制定了很多的规定。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部对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部劳动关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确立的证据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方法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状况,我国劳动立法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出类似解释。这是我国目前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还是非常抽象,我们很难对事实劳动关系做出明确具体的判断。

  一般来说,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从实质要件而言,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第三是劳动者已纳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最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存在默认意思表示。从形式要件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如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支付报酬,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就应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第 1 页 另外,结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履行无效劳动合同也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其具有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理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是以发生工伤事故时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是为了证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现时是否仍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已不重要,这对工伤认定并无影响。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结束了,仍然能进行工伤认定。例如,职工从企业辞职后一段时间,才经诊断确属在职期间患职业病,他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部分社会保障统筹地区,例如广东省,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由于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视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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