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协议书(最新6篇)

时间:2014-06-07 08:18: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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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代理协议书 篇一

我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担任甲方产品的出口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1. 乙方将成为甲方产品的独家出口代理商,负责将甲方产品销售至国际市场。

2.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价格,并进行市场推广、销售、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权益与义务

1. 乙方有权利就甲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并承担相应费用。

2. 乙方应积极推动甲方产品的销售,努力达成双方商定的销售目标。

3. 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并及时向甲方汇报情况。

4. 乙方应确保甲方产品的品质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

5. 甲方应提供完整的产品信息、技术支持和市场支持,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开展代理工作。

6. 甲方应按时提供产品,确保供货稳定。

三、销售与结算

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并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货款。

2. 甲方应根据销售情况提供相应的销售报表,以便乙方进行销售分析和市场调整。

四、保密条款

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商业机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应将与甲方相关的商业机密资料归还或销毁。

五、协议变更与终止

1. 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如有协议变更,需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3.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严重影响双方合作关系,对方有权终止合作。

六、争议解决

1. 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代理协议书 篇二

尊敬的贵公司:

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司产品的关注与支持。我司希望能与贵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出口代理事宜上的权益与义务,并为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以下是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代理范围

1. 贵公司将成为我司产品的独家出口代理商,负责将我司产品销售至国际市场。

2. 贵公司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价格,并进行市场推广、销售、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权益与义务

1. 贵公司有权利就我司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并承担相应费用。

2. 贵公司应积极推动我司产品的销售,努力达成双方商定的销售目标。

3. 贵公司应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并及时向我司汇报情况。

4. 贵公司应确保我司产品的品质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

5. 我司将提供完整的产品信息、技术支持和市场支持,确保贵公司能够顺利开展代理工作。

6. 我司将按时提供产品,确保供货稳定。

三、销售与结算

1. 贵公司应按照我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并按约定时间向我司支付货款。

2. 我司将根据销售情况提供相应的销售报表,以便贵公司进行销售分析和市场调整。

四、保密条款

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商业机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贵公司应将与我司相关的商业机密资料归还或销毁。

五、协议变更与终止

1. 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如有协议变更,需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3.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严重影响双方合作关系,对方有权终止合作。

六、争议解决

1. 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谨此,代表我司,我谨诚挚地邀请贵公司成为我司的出口代理商,共同开创美好未来。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代理协议书 篇三

  海运出口集装箱运输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atgj/sha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总机:________________传真: 邮编: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

  为维护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 上海地区 (服务地理区域)海运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责任

  第一条乙方提供之出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 、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海洋运费支付方式、国内费用支付方式、运输装箱方式、乙方公司联系人、电话、传真。如委托书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乙方提供给甲方用于清关的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如有违反“海关法”及相关规定,甲方可以退还乙方不予报关,凡因乙方报关单证有差错、缺失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通关而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及任何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乙方委托出运货物中不得夹带任何违禁物品并承担因实际出运货物与申报不符而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各类罚金)。

  第四条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生更改事宜,原则以书面确认件为准。如乙方习惯用口头方式确认更改,则不得以“无书面确认件”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更改后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第六条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

  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

  费用和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出具安全可靠的担保。

  第七条乙方如需对任何委托事项进行更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或货物进仓库的当天且不迟于进港前

  必须在船开后24小时内提出并送达相关单证、保函并承担更改而产生的各类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乙方送甲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送货人员确认并通知乙方,甲方有权不予接收。

  第九条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订妥舱位,乙方要求撤销委托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亦应赔偿因撤销委托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及每票委托的有关费用,如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发票开给第三方的,乙方承诺负有连带付款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清关文件,

  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签收工作。对单证遗失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乙方及时付费。

  第十三条 乙方在开船前十天用传真、 /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 不错报、不漏报、不遗失, 于第一时间递交乙方,便于 正本委托书或电子委托的形式向甲方

  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如遇船开后更改提单,第二章 订舱及承运进行委托订舱。 第十四条 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的,甲方可以拒收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甲方按照乙方没有印章的委托书予以操作,一旦乙方接受与该委托业务有关的需确认件、传真件、提单、报关退单等任一单证,视同乙方在任何时间或地点承认该委托有效。

  第十六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委托书后即开始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形式(电话□、传真□、e-mail□)将确认的船名、航次、提单号通知乙方。

  第三章 费率及佣金

  第十七条 海洋运费/海空联运费及相关美金费用以双方单票确认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按以下类目向乙方收取人民币费用:

  1.订舱费:rmb/20’gp,rmb/40’gp&40hc(已含安保费),遇船公司/船 代订舱费发生变动,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重新修改订舱费。

  2.特种箱在普箱基础上加rmb___/teu。

  3.上海港thc: rmb ________ (除美加线外)

  4.emc美加线、南美线及东南亚收取单证费rmb____/票,其他船公司单

  票确认。

  5.乙方承担非甲方失误而产生的改配、漏装、移箱、换箱、掏箱、短驳

  等杂费。

  6.其他代收代付费用

  第四章 费用结算及期限

  第十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后按本协议或乙方委托书所确认的内容或海运惯例,开具发票,及时送交乙方。如乙方需要甲方在获得指令后方能开票的,则乙方需在船开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指令,否则甲方按实际情况开具发票,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除非乙方实际支付,否则该发票任何时候均不得成为乙方已付款的凭据。

  第二十条乙方或乙方的客户收到甲方发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依发票金额支付运费及杂费。乙方如与船公司自确认运费,甲方按船公司发票金额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如认为金额有误应自行与船公司再次确认,不得以运费有误为由拒付甲方已代垫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任何单证。

  第二十一条甲方确认乙方的付款方式为下列第种。

  1.信用期____天;信贷额度人民币,乙方欠款超信用期

  或信贷额度,付款方式改为付款买单并且按照日万分之五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

  2.付款买单。

  3.同城托收。

  第二十二条甲方于每月5日前将对帐清单传真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无异议),并在收到甲方对帐清单的十个工作日内付费。如果超过付款期,乙方应每天支付逾期付款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对乙方逾期未付款项,甲方有权就已发生业务的累计欠款一并向乙方主张权利。如乙方逾期付款达15天,甲方有权拒绝代理乙方委托出运货物或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扣留乙方所委托其他业务的单证或货物,直至乙方结清费用止。扣货、证期间,所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第二十三条凡运费到付而收货人拒付/拒提货时,由乙方承担船公司实际应收取的到付

  运费及目的港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港口费、堆存费、滞纳金等一切相应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索 赔因货物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给予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书面报告,由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代表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船舶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五条因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对货物损失的索赔应提供相关法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损地国际公认机构的理货证明、图片、损失计算、法律依据、出口产品税务发票、出口货物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退税单),乙方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索赔依据而导致甲方或甲方法律关系人无法处理索赔事宜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对甲方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案协商解决,乙方不得采取拒付或拖欠运费及其他杂费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索赔应在实际损失发生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此时限视作乙方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二十九条对甲方书面承诺而实际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海洋运输费用为限。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对自送货物、自做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损、货差自行承担责任,当乙方需向第三方追索责任时,甲方可提供专业法律知识帮助。甲方不对包装箱内货物的货损货差负责。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罢工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影响本协议/单票委托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一方。按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第七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除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外,争议事项提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适用于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行业惯例等。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

  面通知另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另一方面确认,

  确认之日起生效。在修改或补充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业务往来,需在终止之日前三十天书面正式通知对方,

  业务关系,不得以突然终止业务方式阻碍操作、收费、退单等工作。如乙方连续三十个工作日无业务委托,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项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到期如协议各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壹年。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乙方单票业务委托书是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乙方授权先生/小姐负责与甲方进行业务联系,被授权人的委托签字等同与乙方的公章效力。签字式样:第四十二条乙方向甲方办理委托/订舱时,使用以下委托 方空白处显示乙方委托/订舱章式样),并且乙方确认传真件同样有效。

  第四十三条乙方授权专门人员凭以下印章领取正本提单,

  6 可随时书 法规及中国政并从双方书面并相互了结所有 /订舱章(下甲方仅确认以下印章为合法有效,如甲方对取单人印章有疑问,可拒发提单并及时与乙方联系(下方空白处显示乙方式样),乙方在使用甲方格式的《提单申领单》向甲方领取提单时,确认《提单申领单》传真件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若上述授权人、委托/订舱章、提单领单章有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口代理协议书 篇四

  协议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促进运输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运出口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海运出口业务代理人,具体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责任与范围

  2.1甲方责任

  2.1.1甲方必须准确及时提供托运的货物及相关单证,并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2.1.2?订舱时,甲方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方正确之托运单,并加盖甲方“订舱公章”或“公司业务章”。甲方对所提供指示、唛头、标签及联系方式的正确性负责。

  2.1.3甲方订舱,亦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应提供有关出口报关文件,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应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主、被动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文件。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

  2.1.4甲方委托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以书面等方式通知乙方,并与甲乙方操作人员电话确认,甲方承担因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若情势已发展至无法更改,或违反船公司、海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变更要求。

  2.1.5甲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时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远洋运输。

  2.1.6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及其防护措施和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

  2.1.7甲方所出运之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品和国家不允许出口的物品。

  2.1.8甲方如因本协议第2.1.1至第2.1.7条款各方面责任之一存在缺陷造成的货物遗失,灭失或损坏,甲方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2乙方责任

  2.2.1乙方负责代理甲方所委托之出运,包括:

  2.2.2乙方依甲方要求安排出运,正常情形下,开航日起30-40天内乙方得按时将有关文件,单证归还甲方。

  2.2.3乙方对已签收之甲方单证文件负有妥善保管责任,不得遗失。

  2.2.4对于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遗失,灭失,损坏或延迟,甲方作为托运人无权向乙方索赔。

  乙方因其过错确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于损害发生后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对于有保价的货物,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货物没有保价的,乙方按《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三、结算条款

  3.1费用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应立即核对金额。如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确认发票金额。乙方垫付的费用,甲方实报实销。

  3.3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三十日内结清费用。

  3.4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

  四、特别条款

  4.1乙方遇船期更动、体积、重量、件数不符,应于货物进港前主动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电话通知确认,甲方亦得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动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乙方有权将货物正常出运。

  4.2拼箱货物,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付款暂以乙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运抵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正确体积,重量为准,采取多退少补之方式双方共同确认运价。

  4.3甲方付费必须按时结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之任意单证及货物直至甲方结清应付费用。

  4.4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时未提货或放弃货物,目的港所产生之额外费用及退运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五、在执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经协商不成后,依法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日起一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执行一年。在协议期内,双方从事得所有海运出口代理业务完全遵照本协议之规定,不再另签单独协议。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付款帐户:________________

  美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付款帐户:________________

  美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出口代理协议书 篇五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_________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

  拟出运日期:_________

  出运港:_________

  到货港:_________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口代理协议书 篇六

  甲方:xxxx

  乙方:x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xxxx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xxxx

  产品名称:xxxx

  数量:xxxx

  合同金额:xxxx

  拟出运日期:xxxx

  出运港:xxxx

  到货港:xxxx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xxxx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乙方(盖章):xxxx

  代表(签字):xxxx代表(签字):xx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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