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精简3篇)

时间:2012-06-04 05:29: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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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篇一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是一种为儿童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合同,旨在为孩子的未来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这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保费相对较低,保障期限长,保障内容全面,能够满足孩子在不同阶段的需求。

首先,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的保费相对较低。考虑到少儿保险的投保年龄通常较小,保费相对较低是为了方便家庭能够承担得起。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适合的保额和保费,以确保孩子在未来得到足够的保障。

其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长。一般情况下,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为终身,即无论何时孩子发生意外或疾病,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保险金。这种长期的保障期限能够确保孩子在成年后依然能够享受保险的保障,不受年龄限制。

再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全面。除了基本的意外伤害保障和疾病保障外,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还可以选择附加额外的保障项目,如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这种全面的保障内容可以应对孩子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为其未来的成长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最后,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的经济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保额。同时,一些产品还提供了缴费期限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等选项,以适应家庭的变化和孩子的成长需求。

综上所述,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是一种为孩子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合同,具有保费低、保障期限长、保障内容全面和灵活性等特点。作为家长,我们应该认识到少儿终身保障保险的重要性,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为孩子的未来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篇二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是一种为儿童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合同,其目的是为孩子的未来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这种保险合同的出现为家长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保障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首先,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的存在可以为家庭提供一种经济保障。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家长们都希望给予孩子最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然而,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发生可能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可以在孩子发生意外或疾病时提供保险金,帮助家庭应对突发的经济困难,确保孩子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照顾。

其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的存在可以为孩子的未来提供保障。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在孩子成年后提供相应的保险金。这笔保险金可以用于孩子的教育、创业或其他用途,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种保障对于孩子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为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再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还可以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和保险意识。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通过保险合同的存在,家长可以引导孩子了解保险的概念和作用。同时,家长可以教育孩子如何合理规划财务和理财,培养他们正确的金钱观念和保险意识,为其未来的理财能力和风险意识奠定基础。

最后,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对于社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影响。通过保险合同的存在,可以有效减轻社会救助的压力,为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供保障。同时,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的推广和普及也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是一种为孩子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合同,具有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为孩子的未来提供保障、培养孩子保险意识和理财观念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等重要作用。家长们应该认识到少儿终身保障保险的重要性,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为孩子的未来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篇三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范文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

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告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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