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投资条约解释诸因素的位阶关系论文(精彩3篇)

时间:2012-02-05 03:12: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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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投资条约解释诸因素的位阶关系论文 篇一

国际投资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保护和促进跨国投资。然而,对于条约中的具体条款的解释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从位阶关系的角度分析国际投资条约解释的因素。

首先,位阶关系是指不同的因素在解释条约时的重要性和优先级。在国际投资条约中,位阶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条约的明文规定。条约中的明确规定是解释条约的首要依据。国际投资条约通常包含了对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在解释条约时应被视为最重要的因素。双方当事国应按照条约的明文规定履行义务,并通过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其次是相关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投资条约通常是建立在国际法框架下的,因此,相关国际法的适用也是解释条约的重要因素。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承认和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和准则,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法院的判例等。当出现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问题时,相关国际法的适用应被视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另外,还有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指条约的立法意图和所追求的目标。在解释条约时,应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确保条约的实施符合其初衷。例如,如果国际投资条约的目的是促进投资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那么在解释条约时应强调这一目的,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投资的稳定性。

最后是相关国内法的适用。国际投资条约通常要求当事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遵循其国内法。因此,在解释条约时,相关国内法也应被视为重要因素。国内法是指国家内部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当出现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问题时,应参考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以确保条约的实施符合国家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国际投资条约解释的位阶关系包括条约的明文规定、相关国际法的适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相关国内法的适用。在解释条约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条约的实施符合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制度,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浅析国际投资条约解释诸因素的位阶关系论文 篇二

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基础。本文将从位阶关系的视角探讨国际投资条约解释的诸因素。

首先,位阶关系中的首要因素是条约的明文规定。国际投资条约作为一种国际合同,其明文规定是解释条约的首要依据。明文规定是指条约中的具体规定和条款,包括对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在解释条约时,应首先考虑条约的明文规定,并根据其明确规定来解释条约。

其次,位阶关系中的重要因素是相关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是建立在国际法框架下的,因此,相关国际法的适用也是解释条约的重要依据。相关国际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法院的判例等。在解释条约时,应参考相关国际法的规定,以确保条约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普遍准则和原则。

另外,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也是解释条约的重要因素之一。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指条约的立法意图和所追求的目标。在解释条约时,应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确保条约的解释符合其初衷。例如,如果国际投资条约的目的是促进投资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那么在解释条约时应强调这一目的,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投资的稳定性。

最后,位阶关系中的参考因素是相关国内法的适用。国际投资条约通常要求当事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遵循其国内法。因此,在解释条约时,相关国内法也应被视为重要参考。国内法是指国家内部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在解释条约时,应参考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以确保条约的解释符合国家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国际投资条约解释的位阶关系包括条约的明文规定、相关国际法的适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相关国内法的适用。在解释条约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条约的解释符合国际法和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为国际投资纠纷的解决提供基础。

浅析国际投资条约解释诸因素的位阶关系论文 篇三

浅析国际投资条约解释诸因素的位阶关系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历史证明,制定得再详尽的法律体系在面对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的时候都是力不从心的。法律语言本身具有的概括性特征、立法者能力的有限性、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等因素,造成了法律规定必然不能给具体的案件纠纷解决都提供明确的答案。因此,法律适用的过程就离不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既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前提,也是发展法律的方式之一。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国际投资条约。在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缔约时各方通常尽可能将条约规定清楚,但现实的多变却常导致各缔约方在条约的具体应用问题上发生争端,要顺利处理这些争端,解释条约约文就成为关键。国际投资条约作为国际条约体系的一部分,对其解释当然应当符合一般的条约解释规则。对于国际条约的法律解释,传统国际法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

  按照罗马法“谁制定的法律谁就有权解释”的原则,条约是由全体缔约方同意而制定的,因此条约的有权解释也必须是全体缔约方共同同意的解释或经全体缔约方授权的国际机构的解释。虽然立法者(缔约者)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但是实践的发展使得立法解释往往是滞后的。因而,大多数投资条约都规定了将投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或者提交特定的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对条约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以便更好地解决争端,这也是仲裁机构独有的权威性职责所在。正如有学者认为:宣布一部法律的法律意义是法院独有的权威性职责。那么,法院或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案件中,对法律或条约解释时所适用的解释因素之间是否有一定的位阶关系呢?本文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无论是对于条约的制定还是后续的适用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这还是个尚待解决的问题,下文予以探讨。

  二、条约解释的一般因素

  条约所记载的文字本身一般都是精炼的,缔约方将其意图赋予不会说话的文本,而该文本一经诞生又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固定性,但是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在这样的前提下,条约的文本便成为并非“事实清楚明白的观点”。这就需要解释深化文本的含义,拓宽其适用领域。由此,条约解释是一个规则影响事实的意义、事实影响规则的发展的过程。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解释是指条约解释主体按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一个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的剖析明白。

  具体地说,条约解释是条约解释者为了确定缔约方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便于缔约方行使缔约权利和履行缔约义务,或为了解决缔约方之间的特定争端,分清是非曲直,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揭示、阐明、确定条约规定的真正意义的行为。换言之,就是对条约作正确阐释。一切法律适用的`活动都离不开对条文的解释,因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过程始终贯穿着对国际投资条约的法律解释。下面就对各种条约解释因素作一分析: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因素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了关于条约解释的具体国际法规则。该公约第31条至第33条专门规定了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则,具体包括条约解释的通则、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以及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规定。

  1.用语。该解释因素对应的解释方法是通常意义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方法。通常意义即人们通常赋予该用语的意义,这要在文字字面意义的基础上加以识别,但它又区别于字面意义。条约解释的出发点和中心环节就是审查和解释条约的实际约文对于条约措词的通常意义,要按照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来探求,这样建立在通常情况下缔约者会按措词的通常意义来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认识基础上。基于此,对于条约的解释,除非是有充分的理由做出其他不同解释,否则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标准做出解释,所以探求条约措词的通常意义是条约解释的首要因素。

  三、各解释因素位阶之分析

  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公约的释义来看,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国际条约的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什么位阶关系,但是它们在适用上有一定逻辑上的先后顺序。杨泽伟教授认为,条约的解释方法有上下位级关系,可以归纳为:善意解释是根本,依约文解释是基础,按照目的和宗旨解释是正当性的保证,使用补充资料或准备资料解释是辅助性手段。本文认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是否存在位阶关系,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往往需要多种解释方法结合使用,才能达到条约解释的目标。正如波斯纳所说,解释目的决定解释方法,只要目的一致,方法则可以多种多样,这可能是解释在方法论上的真谛。

  他还进一步提出了“超越解释”的观点:解释或法律推理都只是形式,不是必须遵守的“规则”,对它们的选择与运用说到底是一个司法认知的问题。虽然本文的观点并不赞成给条约解释的因素或方法规定固定的位阶,但是就投资条约而言,通过考察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在解决投资案例时对投资条约所做的解释,可以发现,各种解释因素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

  (一)用语

  这一解释因素对应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文义解释,又称谓字面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语词和文法进行的解释,即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进行的解释。按照解释尺度的不同,文义解释可以划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张解释。本文认为,在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中,文义解释方法是首要的一种解释方法,那么用语就是解释条款时第一要考虑的因素,而且对于某一用语的扩大解释是目前适用最多的一种。例如,有关最惠国待遇(MFN)的案例:在Maffezini案中,仲裁庭对“本协定涵

盖的所有事项”这一措词的解释,认为该措词包含的内容比西班牙签订的所有条约中的MFN条款的范围都要宽泛,认定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争端解决事项。

  类似地,Interaguas案仲裁庭亦指出,由于西班牙-阿根廷BIT中MFN条款适用于所有事项,而争端解决问题属于事项,基础条约中的MFN条款的排除适用范围没有提及争端解决,因此基础条约中的MFN条款当然可以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即使是那些对MFN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问题作出限制解释的仲裁庭也承认MFN 条款中的“所有事项”或“所有权利”等字眼有助于对该条款的解释。在Siemens案中,阿根廷-德国BIT第3条第2款规定:“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与在其境内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或公司或其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投资的待遇。”该案仲裁庭认为利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构成条约所提供保护的一部分。这是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待遇的一部分,也是通过MFN条款可获得的有利之处。待遇一词是如此宽泛,以至于仲裁庭不能限制其适用范围,除非缔约双方有另外的明确规定。

  在Vivendi案中,英国-阿根廷BIT 第3条之MFN条款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与投资者“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其投资有关的事项。该案仲裁庭认为,外国投资者诉诸国际仲裁与上述列举的投资者权利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与其中“维持”投资的权利存在着联系,因为该术语包括对投资的保护。因此,采用此类措词的MFN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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