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
在参加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的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和使命。通过培训,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还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下面我将就我的学习体会进行总结。
首先,培训过程中,我们接触了大量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我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条文来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这对于我在未来的审判工作中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其次,培训中,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模拟庭审。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处理方法,提高了我们的判断力和分析能力。模拟庭审更是让我们亲身体验了审判过程,学会了如何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增强了我们的实践能力。
此外,在培训中,我们还进行了很多讨论和交流。与其他陪审员一起学习,我们可以互相借鉴经验,共同进步。同时,与专业法官的交流也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审判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这些交流与讨论让我受益匪浅。
最后,培训中,我们还进行了一些实地考察和参观。通过参观法院和了解实际工作环境,我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了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和压力。这也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审判工作的决心。
总的来说,参加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经历。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不仅增长了知识,还树立了正确的审判观念和价值观。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公正发挥自己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篇二
在参加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的这段时间里,我深刻感受到了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和挑战。通过培训,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还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下面我将就我的学习体会进行总结。
首先,培训过程中,我们学习了大量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我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不仅对于我在审判工作中的判断和决策起到了指导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我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素养。
其次,培训中,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模拟庭审和角色扮演。通过模拟庭审,我们可以亲身体验到审判过程中的各种挑战和压力。同时,角色扮演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了不同角色的职责和权利,培养了我们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此外,在培训中,我们还进行了很多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通过和其他陪审员的交流和讨论,我们可以分享经验,互相学习。这种互动和交流不仅拓宽了我们的思路,还提高了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
最后,培训中,我们还进行了一些实地参观和考察。通过参观法院和了解实际工作环境,我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了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和使命。这也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审判工作的决心。
总的来说,参加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是一次难得的机会。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还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为社会公正发挥积极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篇三
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我国陪审制度具有较长的司法积累,在清末修律时期,沈家本在其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经验规定了陪审制。现行人民陪审制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得以沿用和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在审判组织部分作出了适用陪审制度的规定。
XX年,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应当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正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积累和司法理论不断发展的成果,反映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公众对此项制度的良好愿望: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把社会道德标准带入法庭,与专业法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二是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优长,
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构建社会和谐;四是人民陪审员能在审判活动中直接监督法官,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廉洁;五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减少法官的劳动强度,提高司法效率。从现实来看,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这些愿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但要从根本上落实《决定》精神,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一、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杜绝“陪而不审”,陪审员的素质是其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如果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势必会因为专业的局限,使其只能做陪衬,浪费了国家的人、财、物力。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2、人民陪审员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质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质。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清醒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能尊重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能不断学习,常学不倦。能积极、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知识,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等。
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多次解释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4、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求通过择优选举,不能吸收那些毫无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业务技能,借鉴好的审判经验。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相符合的。在对要求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呼声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也是形势所迫。
二、完善有关制度、立法。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却从宪法原则下降为基本法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但《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决定》中并未规定什么案件必须由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实践中那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而实践当中往往是将该项制度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甚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审判力量不足时的补充,更有甚者将其作为一种廉价的“劳动力”,得不到起码的重视。而“社会影响较大”也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握。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保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有很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立法程序上的缺失。如果符合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法院是不是有权拒绝?或者相反,在当事人与法院就是否适用陪审员出现意见分歧时,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还是以法院的意见为准,《决定》没有规定,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适用,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