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精彩3篇)

时间:2018-08-06 07:15: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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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将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登记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登记手续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确保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该征求意见稿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登记事项相符,不得擅自更改。同时,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自然人独资经营、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虚假登记等问题的发生。

第三,该征求意见稿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措施做出了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职责。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服务,防止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然而,在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二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将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

首先,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登记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登记手续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该征求意见稿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登记事项相符,不得擅自更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自然人独资经营、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个体工商户的违法经营、虚假登记等问题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该征求意见稿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措施做出了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服务,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明确、具体,有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然而,在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篇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登记场所提出申请,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 5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

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

定书。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发现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登记: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

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五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验照的相关信息。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依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2017-05-12 11:05 | #2楼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精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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