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筹划方案(推荐3篇)

时间:2017-05-02 01:37: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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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筹划方案 篇一

随着建筑施工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税务问题,其中营业税的优化筹划尤为重要。本文将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筹划方案,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并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营业税的一些特殊性。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形成联合中标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这就涉及到联合承包的营业税问题。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材料和设备,这就涉及到采购环节的营业税问题。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进行工程设计、咨询等服务,这就涉及到服务业的营业税问题。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问题较为复杂。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和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首先,在联合承包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优化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分摊营业税的负担。例如,可以将联合承包合同中的利润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照工程的实际比例分配,另一部分按照参与方的实际劳动投入分配,从而减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其次,在采购环节可以合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抵扣,从而减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此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合理选择税务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从而降低营业税的税额。

除了上述筹划方案,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合规。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进行申报,不得虚报、不得漏报。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和规定,确保自身的税务筹划方案与税法规定相一致。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事项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税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筹划方案涉及到联合承包、采购和服务等多个方面,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合规。通过合理的筹划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筹划方案 篇三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筹划方案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当前税法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价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根据此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筹划取得节税效果。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例1: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营业税额=(3000 2100)×3%=153(万元)。

  若B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B自行购买,B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少纳3万元。

  对后者,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例2:安装企业A承包制造企业B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A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

  若A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B企业自行采购提供,A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60×3%=1.8(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0.2万元。

  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同时税法又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3: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公司,2006年5月承建了建设单位B的办公大楼,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注明:工程耗用铝合金门窗价值200万元(不含税)及玻璃幕墙价值300万元(不含税)均由A公司用其自产货物提供;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

  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00 300)×17%=85(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

  合计纳税=85 3=88(万元)。

  上例中,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没有单独注明建筑安装劳务的条款,则应就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应纳增值税=(200 300 100)×17%=102(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02-88=14(万元)。

  利用承包合同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例4: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

  上例中,若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425-400)×3%=0.7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425×0.03% 400×0.03%=0.24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1.25-0.75-0.2475=0.2525(万元)。

  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

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这就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因税款缴纳时限的暂时延缓,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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