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工作规程

时间:2017-01-06 03:50: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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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学校工作规程

  篇一:职业培训学校农民工培训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现制定如下工在流程:

  一、 组织工作:

  1、 根据当地培训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培训地点,与组织方签订培

  训组织协议书,确定各方职责。(须落实好培训场地、场地管理人员)

  2、 组织方须提供参训学员的相关资料(1、学员身份证复印件,2、学员2寸黑白相片8张,3、参训学员的联系方式。)

  3、 我校工作人员做好参训学员资料的整理及培训班审批整理和报

  送。

  二、 培训过程管理:

  1、培训班开班当天我校工作人员需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培训场地布置及场地管理人职责;

  (2)落实参训学员的到课率;

  (3)落实好参训学员的教材及上课工具;

  (4)落实好主管领导检查过程的陪同、培训介绍和拍照工作。

  2、参训学员资料的收集: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相片、每天参训学员

  的签到表、任课教师资质材料、每天上课教师的课程记录卡。

  3、日常管理方面,我校工作人员需抓住以下几个要点:

  (1)接送教师及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课堂管理

  (2)监督组织方的培训组织工作,保证培训期间参训学员的到课率,同时要求组织方每个班须委派一名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管理人员的补贴由我校发放。

  (3)做好参训学员的服务工作包括:填写学员记录卡(了解学员的需求和建议)、参训学员的电话回访(体现培训的真实型)。

  三、参训学员技能鉴定工作:

  (1)我校工作人员需在培训开始后5天内报送技能考核的材料。

  (2)协助海南省就业局技能鉴定中心做好技能考核工作及考核当天的协调组织工作。

  (3)提前落实好组织方在考核当天参训学员的到位情况及考核的场地布置。

  (4)根据考核清单准备考试耗材。

  (5)落实好考评员及考核督导员的接待工作。

  (6)协助技能鉴定单位做好考核后的资料整理。

  篇二:北京市昌平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职业教育事业的重要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其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聘用的兼职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招用的专职教师、职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

  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学校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30万元(不含固定资产)。

  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4、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5、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

  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租用的场所租凭期不少于3年。

  (1)办公场所:办公用房不得少于20平米,且有必备的办公设备条件;

  (2)培训场所: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3)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4)食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

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2-6人一台(套)。

  (五)各种制度和教学文件

  1、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程序;

  (8)章程修改程序。

  2、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档案管理、收(退)费办法等各项制度。

  3、教学文件: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4、档案管理:学校应具备相应的档案保管能力,建立学校档案、教师培训档案、学员培训档案等完整规范的档案系统,明确专人管理,所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销毁。

  三、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请示和可行性分析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6、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7、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8、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收(退)费制度、消防(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实操场地管理规定等)

  9、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10、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1、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教学管理人员名册及各成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13、理论教师及指导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及教师上岗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及所有教学人员名册等;

  14、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5、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四、办理程序

  1、领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先领取或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受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税务、质监部门分别办理收费备案登记、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篇三: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行为,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一、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一)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根据专业教学标准学期的起止时间,考虑学院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由教务处拟定。

  (二)每年6月和12月编制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须包含学期重大活动安排,寒暑假安排,下学期开学及学生报到注册时间,学期院历,各专业、年级教学周数和时间分配,按班级编制的开设课程一览表,学期教学准备工作的要求和做好学期教学工作的具体意见等。

  (三)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学院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组织本单位全体教师讨论落实,按规定时间做好相应工作,提前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二、院历

  (一)院历要根据国务院节假日活动安排、专业教学标准与学院年度重大活动安排编制。

  (二)院历从学期开始到学期结束,按周次、日期排列,并应规定本学期工作起止时间和寒暑假起止时间。

  (三)院历由教务处编制,学院领导会签,院长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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