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一
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是合伙人在开展餐饮业务时所签订的一份法律文件,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伙经营的顺利进行。本协议书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合伙人的身份和资金出资情况、经营管理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合伙期限等。
首先,合伙人的身份和资金出资情况是协议书的基础。在协议书中,应明确每位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和身份证件号码,并注明各自出资的金额和比例。这样可以确保合伙人的身份和资金出资情况的真实性,避免出现纠纷。
其次,经营管理方式是协议书的核心内容。在协议书中,应明确合伙人的分工和职责,以及决策和管理方式。可以约定由一位或多位合伙人担任管理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其他合伙人则作为被管理者。同时,应约定决策的方式和程序,例如是否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由管理者作出决策并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另外,利润分配方式是协议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协议书中,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时间。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也可以根据合伙人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同时,应约定利润的分配时间,例如每个月、每季度或每年进行分配。
最后,合伙期限是协议书的结束条件。在协议书中,可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如果是固定期限,可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几年,并在期限届满后决定是否继续合伙经营。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可以约定任何一位合伙人可以随时提出退出合伙,但需要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综上所述,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是确保合伙经营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在签订协议书时,各方应认真考虑每个方面的内容,以避免合伙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和冲突。协议书的签订将为合伙人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使合伙经营更加有序和稳定。
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二
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是合伙人进行餐饮业务时所签订的一份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伙经营的顺利进行。本篇将从合伙人的义务和责任、经营风险分担、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合伙人的义务和责任是协议书的重要内容。在协议书中,应明确各位合伙人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共同努力经营餐饮业务、保持商业秘密的机密性、不得将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等。合伙人应遵守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以维护合伙经营的正常运作。
其次,经营风险分担是协议书的关键内容之一。在协议书中,应明确各位合伙人对经营风险的分担方式。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经营风险,也可以根据合伙人的责任和贡献程度进行分担。这样可以确保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避免个别合伙人承担过多的风险。
另外,争议解决是协议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可以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争议的升级和延长,保障合伙经营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后,协议书还应包括其他的一些内容,例如合伙人的退出和继承等。合伙人的退出可以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进行,例如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等。合伙人的继承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需要进行相关手续和程序。
综上所述,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在合伙经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合伙人在签订协议书时,应认真考虑各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合伙经营的顺利进行。协议书的签订将为合伙人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使合伙经营更加有序和稳定。同时,合伙人应遵守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共同努力经营餐饮业务。
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三
2020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协议频频出现,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2020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丁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
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