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意见书【通用6篇】

时间:2016-05-03 08:48: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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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 篇一

刑事法律意见书

案件名称:盗窃案

案件编号:2021-XXXX

委托人:李某

被告人:张某

案情概述:

根据委托人李某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X月X日在李某家中盗窃了现金和贵重物品。李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张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现请我所就此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意见: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我对本案作出以下法律意见:

1. 盗窃罪的成立

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证据,张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李某家中,并盗窃了现金和贵重物品。因此,被告人张某应被认定犯有盗窃罪。

2. 证据的充分性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现场勘查记录等,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盗窃的事实。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合理解释。因此,这些证据具备充分性,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 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盗窃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的盗窃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和意见,我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起诉被告人,并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刑事法律意见书 篇二

刑事法律意见书

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

案件编号:2021-XXXX

委托人:王某

被告人:李某

案情概述:

根据委托人王某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X月X日在公共场所对王某进行了殴打,导致王某受伤。王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现请我所就此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意见: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我对本案作出以下法律意见:

1.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客观上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根据相关证据,李某与王某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并采取了殴打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因此,被告人李某应被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

2. 证据的充分性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医院诊断书、伤情照片等,能够证明被告人李某的殴打行为导致了王某的身体伤害。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合理解释。因此,这些证据具备充分性,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 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的殴打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此,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和意见,我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起诉被告人,并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刑事法律意见书 篇三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刑事法律意见书 篇四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靠

,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刑事法律意见书 篇五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

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

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

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

素质评价

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刑事法律意见书 篇六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

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

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

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

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

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

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

、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

,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

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

,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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