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一种被申请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用于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申请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不当或不合理之处时,可以通过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申请人应当明确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便法院能够准确辨认其身份。其次,申请人需要具体说明执行异议的原因和事实依据,即列举出法院执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不当或不合理之处,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这一部分的描述应当准确、清晰,以使法院能够理解和判断申请人的主张。最后,申请人还可以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出所需要的救济措施,如暂停执行、调整执行方式等。
在填写执行异议申请书时,申请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申请人需要确保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格式符合法律规定,以免因格式问题导致申请书被法院驳回。其次,申请人应当尽量详细地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以便法院能够充分了解申请人的意图和诉求。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法、合理的。最后,申请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将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总之,执行异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申请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在执行程序中取得自己应有的权益保障。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二
执行异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并寻求法院救济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当申请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不当或不合理之处时,可以通过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填写执行异议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申请人需要准确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便法院能够准确辨认其身份。其次,申请人需要清晰地陈述执行异议的原因和事实依据,即列举出法院执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不当或不合理之处,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这一部分的描述应当逻辑严密、事实准确,以使法院能够充分了解申请人的主张和诉求。最后,申请人还可以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出所需要的救济措施,如暂停执行、调整执行方式等。
在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时,申请人也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首先,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以免因格式问题导致申请书被法院驳回。其次,申请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将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最后,申请人还应当留意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受理期限和办理程序,以便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采取必要的行动。
总之,执行异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申请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在执行程序中取得自己应有的权益保障。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三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电话:XXX。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X
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XX之妻,住址、联系方式同上。
申请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
异议申请人不服XXX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其所有的XXX房产的决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贵院立即停止对于上述房产的执行行为,立即停止贵院技术科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
事实与理由:异议申请人获悉贵院准备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是上述房产是异议申请人及子女仅有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贵院不能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应依法立即停止对于上述房产的执行行为,立即停止贵院技术科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先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异议申请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后方可对上述房产申请执行;另外,自贵院送达执行通知至今也不满3个月的'宽限期,也是不能执行上述房产的。
综上,恳请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谨慎审查异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果贵院继续行使该不法行为,那么异议申请人将坚决捍卫二异议申请人及所抚养家属的最基本居住权利。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吴某,女,1939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