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协议书【优质4篇】

时间:2013-09-04 05:44:2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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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协议书 篇一

转融通协议书是指一种金融交易协议,用于规范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转融通业务是指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证券转借给券商,券商再将这些证券转借给融券方,从而实现投资者和融券方之间的利益交换。本篇将介绍转融通协议书的基本要素和重要条款。

第一部分:转融通协议书的基本要素

转融通协议书通常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 协议双方信息:包括投资者和融券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2. 证券转借数量和期限:约定投资者将转借给券商的证券数量以及转借期限。

3. 转借利率和费用:约定转借期间券商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和费用。

4. 风险提示和责任规定:明确转融通业务的风险和各方的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

第二部分:转融通协议书的重要条款

转融通协议书的重要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转借期限:约定转借的证券期限,一般以天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转借利率:约定券商向投资者支付的转借利息,通常为年化利率。

3. 转借费用:约定券商向投资者支付的转借费用,包括借款费用、手续费等。

4. 风险提示和责任规定:明确转融通业务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规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 终止协议:约定协议终止的条件和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违约等情况。

转融通协议书的签署对于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借证券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券商可以通过转借证券获得资金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融券方可以通过借入证券进行融资,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因此,转融通协议书的签署是各方共同利益的体现,也是转融通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

转融通协议书 篇二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转融通业务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转融通协议书作为转融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篇将从转融通协议书的签署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第一部分:转融通协议书的签署流程

1. 协议洽谈:双方在进行转融通业务前,首先进行协议洽谈,明确业务目的、转借证券数量和期限、利率费用等基本要素。

2. 协议起草:根据双方洽谈结果,由专业人士起草转融通协议书,确保协议内容准确、合理。

3. 协议审查:由双方法务或合规部门对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4. 协议签署:双方在协议起草和审查结束后,正式签署转融通协议书,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部分:转融通协议书的风险控制措施

1. 风险提示:转融通协议书中应明确风险提示,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提醒各方注意相关风险。

2. 转借审核:券商在接受投资者证券转借前,应对融券方进行审核,确保融券方有足够的信用和还款能力。

3. 风险管理:券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监控、信用风险管理等,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4. 融券方保证金:融券方在进行融券业务时,通常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通过合理的签署流程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转融通协议书可以为转融通业务提供有效的保障。各方在签署转融通协议书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确保协议符合自身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只有在合规、透明的环境下,转融通业务才能够健康发展。

转融通协议书 篇三

  _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正本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融通协议书 篇四

  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

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一、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二、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三、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四、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五、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一、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二、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三、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四、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五、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六、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一、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二、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三、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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