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企资质申报审核时将抽查企业业绩 篇一
建企资质申报是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获得市场竞争力和信誉的关键。为了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管部门将抽查企业的业绩情况。这一举措旨在提高申报审核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一种监督和约束。本文将从抽查企业业绩的意义、方法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抽查企业业绩在建企资质申报审核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企业业绩的抽查,可以验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企业故意虚报或夸大业绩。这不仅可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同时,抽查企业业绩还可以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促使企业进行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改进,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其次,抽查企业业绩的方法多种多样。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取样本的方式,对企业的业绩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申报的准确性。抽查的样本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业务类型和地域等因素进行选择,以达到全面、公正和有针对性的目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对企业的业绩进行实地验证,确保申报的真实性。这种抽查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审核效率,还可以减少企业的申报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最后,抽查企业业绩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对于企业来说,抽查业绩可以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对于市场来说,抽查业绩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减少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抽查业绩还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选择和保障。
综上所述,抽查企业业绩在建企资质申报审核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可以提高审核的效率和质量,防止虚假申报和欺骗行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健康竞争。在实施抽查企业业绩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该注重方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抽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为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企资质申报审核时将抽查企业业绩 篇三
建企资质申报审核时将抽查企业业绩
据小编获悉: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决定在建设类企业资质申报审核过程中开展业绩核查抽查工作。
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升级,特别是以下5个资质类别,需要特别注意:
市政共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文件原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核中开展业绩抽查工作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7〕332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许可,增强企业自律意识,依法规范资质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建设类企业资质申报审核过程中开展业绩核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抽查重点
(一)例行核查抽查每期公示企业总数的10%,原则上覆盖所有申报资质类别许可事项。
(二)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升级,特别是申报市政、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工程资质升级的。
(三)资质审查过程中有投诉举报的。
(四)资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核查的情形。
二、核查抽查方法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业绩核查抽查工作,在建设类企业资质初审公示意见发布后开展。
(二)核查抽查工作主要委托企业申报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复查工作。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业绩核查函后,按要求时限及时进行并完成核查工作,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附件2),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三)企业申报业绩属于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由我厅发函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四)凡被核查抽查的`审批事项,待业绩核查结果反馈后再行发布通告决定。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核查抽查工作,要指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认真核实,按时反馈核查结果。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复查工作。
(四)在业绩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