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证书 篇一
婚内保证书的重要性及作用
婚姻是人生中最为重要的决定之一,是两个人共同承诺相互扶持、共同成长的关系。然而,现实生活中,婚姻面临各种困难和诱惑,其中不乏婚外情的存在。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婚内保证书的出现提供了一种积极的方式来保护婚姻关系。
婚内保证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签署的一份正式文件,用于约束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和责任。它可以包括夫妻双方对于忠诚、信任、沟通等方面的承诺和保证。通过签署婚内保证书,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明确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提高了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婚内保证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更在于提醒双方婚姻的重要性。在爱情的冲动和生活的琐碎中,夫妻双方有时会忽略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婚内保证书的存在可以让夫妻双方在面临困难和诱惑时回忆起彼此的承诺,从而更好地应对婚姻中的问题。
此外,婚内保证书还可以作为夫妻双方沟通和解决问题的工具。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分歧和矛盾,而婚内保证书可以作为双方讨论和解决问题的基础。通过回顾婚内保证书中的承诺和保证,夫妻双方可以更加理性地面对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最后,婚内保证书还可以起到预防婚外情的作用。婚内保证书中可以包括夫妻双方对忠诚和信任的承诺,从而减少婚外情的发生。婚姻中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而婚内保证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夫妻双方的信任和依赖。
总之,婚内保证书在婚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约束了夫妻双方的行为,也提醒了双方婚姻的重要性。通过婚内保证书,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沟通和解决问题,同时也减少了婚外情的发生。因此,在婚姻中签署婚内保证书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可以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婚内保证书 篇二
如何撰写一份有效的婚内保证书
婚内保证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签署的一份重要文件,可以约束双方的行为和责任,从而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撰写一份有效的婚内保证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内保证书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内保证书应该明确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共同经营家庭财务等方面的事项。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内保证书可以让夫妻双方更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和角色。
其次,婚内保证书应该包括夫妻双方对于忠诚和信任的承诺。婚姻中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而婚内保证书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更加信任对方。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保证书中承诺忠诚于对方,并保持相互间的信任。通过这样的承诺,夫妻双方可以减少婚外情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此外,婚内保证书还应该包括夫妻双方对于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承诺。婚姻中的沟通和解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而婚内保证书可以提醒夫妻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保证书中承诺积极沟通、理性解决问题,并约定遇到困难时共同协商解决。通过这样的承诺,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应对婚姻中的问题,从而增强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最后,婚内保证书应该明确约束和责任的方式。婚内保证书的目的在于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和责任,因此,应该明确约束和责任的方式。例如,可以约定违反婚内保证书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以及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通过明确约束和责任的方式,婚内保证书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总之,撰写一份有效的婚内保证书需要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于忠诚和信任的承诺、包括对于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承诺,以及明确约束和责任的方式。通过撰写一份有效的婚内保证书,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婚内保证书 篇三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选择让伴侣写保证书,约定关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婚内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净身出户并放弃小孩抚养权”的保证书内容为例进行分析。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3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
良俗原则。
二、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并非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证书是经过当事人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关于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
这一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婚姻法苑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婚内保证书 篇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xx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婚内保证书 篇五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是幸福的开端。同时也意味着一份责任的开始和承诺的兑我曾经说过要给我爱的人以幸福和呵护我也一定会做到,所以今天我做这份保证。
1、从今天起,我保证:我对老婆的爱愈来愈多,全心全意,永远专一。
2、从今天起,我保证:永远对老婆好,永远对岳父岳母好,永远对老婆所有的亲人好。
3、从今天起,我保证:婚后的生活有老婆主宰,一切听从老婆的安排。不跟老婆顶嘴,老婆生气时要哄老婆开心,老婆不对时要等老婆心情好时耐心开导。不火上浇油、意气用事。
4、从今天起,我保证:家中财权有老婆掌管(永远),所需一切支出提前向老婆申请。不乱花钱。
5、从今天起,我保证:每月工资个人无权支配,必须全额如实上交,零花钱由老婆配给。
6、从今天起,我保证:家中一切家务由本人主动完成,老婆如做家务,本人要诚惶诚恐,羞愧难当。
7、从今天起,我保证:在外期间,不跟异性—交往过密,时刻提醒自己,我是老婆的私有财产,决不想、不做对不起老婆的任何事。
8、从今天起,我保证:两人发生不愉快时,无论谁对谁错,本人需先向老婆主动道歉 ,哄老婆开心。
9、从今天起,我保证:决不让老婆受任何委屈,在老婆面前永远是温顺的宠物,在外人面前是老婆凶15猛的保镖,老婆受委屈需疯狂捍卫老婆。
10、从今天起,我保证:要捍卫老婆在家中永远的主权,永远听老婆的话,永不叛家。
11、从今天起,我保证:永远支持老婆工作,并配合帮助老婆完成工作任务。
12、从今天起,我保证:老婆永远是对的,错的也是对的。
13、从今天起,我保证:在外面要努力工作,好好做人,给家里争光,给老婆争光。
14、从今天起,我保证:在家里老婆永远是最聪明的人,永远不欺骗老婆,永远不说老婆笨,不嫌老婆什么都不会干。
15、从今天起,我保证:老婆是用来爱的,用来呵护的,好好疼老婆,爱老婆,给老婆永远的幸福是我的最终目标和追求。
本人保证永远一心一意爱敏子,本保证有效期一万年。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婚内保证书 篇六
摘 要: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有过错的一方为了挽回婚姻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婚内保证;财产分配;婚姻关;子女抚养权
一、有关婚姻关系解除的保证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犯错后,犯错一方做出的婚内保证书中通常包含,若再犯错即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那么,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可否以此为依据作为离婚的充分条件呢?哈尔滨日报(20xx年11月19日第007版)刊载了一个有关婚内保证书的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生一女。婚后被告生活不够检点,曾于20xx年11月28日向其妻作出了一份书面行为保证,保证如同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xx年9月份,被告与一美容院女子同居。于是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据法官介绍,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据此,除协议离婚外,诉讼离婚的依据只能依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而不能单纯以婚内保证书的有关双方关于离婚的保证协议为依据,因为其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二、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是否有效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是否有效根据现实生活的案例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约定明显超出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宁波日报(20xx年4月14日第A1版)刊载一案,妻子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后丈夫向妻子作了保证,称今后不再与对方交往,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如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将自愿赔偿800万元。但妻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仍交往频繁,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其根据承诺赔偿800万元。但是最后法院的判决却没有以此婚内保证书为依据,认为该保证书无效,
判决适多分配财产而并未判决保证书中所约定的800万元。法院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分配给原告800万元明显超出了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只是当时被告暂时妥协的安抚性约定,被告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800万元,难以确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实。若以婚内保证书的保证为依据显然不合理。
2.约定系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时应具有法律效力
哈尔滨日报(20xx年7月25日第007版)刊载市民原告(女)与被告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往往动不动便对原告施以拳脚。20xx年7月,被告再一次对原告进行打骂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向原告写下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原告。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原告一人所有。”20xx年8月,被告在酒后又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原告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原告显失公平。后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