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后感参考 篇一
《正义论》是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著的一本重要的伦理学著作,被誉为现代哲学伦理学的奠基之作。在阅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深被其深入探讨正义的思辨和理论所折服。
首先,康德在《正义论》中提出了“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区分。他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基于道德义务而不是个人意愿或欲望。这种道德义务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而是根植于人类理性的本质。这一观点使我深思,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受到各种诱惑和欲望的影响,而往往忽视了自己的道德义务。康德的“义务论”提醒了我,我们应该以道义为指引,通过理性思考和行动来追求真正的正义。
其次,康德对于正义的定义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认为,正义不是一个简单的目标或结果,而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正义是指人们在行为中遵守道义,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以及追求公平和平等的原则。这一观点让我明白了正义的本质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更是与他人的关系和社会的整体福祉息息相关。只有通过遵守正义的原则,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最后,康德在《正义论》中还提出了一种普遍适用的伦理准则,即“人类尊严的原则”。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这种尊严和价值不仅仅是基于个人的经济或社会地位,更是基于人类理性和道义的本质。这一观点让我深思,我们在与他人互动时,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独特性和自主性,不将其视为工具或资源。只有通过尊重他人的尊严,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平等和公正的社会秩序。
总之,《正义论》是一本思辨性的伦理学著作,对于我来说,它不仅仅是一本哲学著作,更是一本关于人类道德和社会正义的启示。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得到了深化,同时也对于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相信,只有通过追求道义和遵循正义的原则,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正义论读后感参考 篇二
在读完康德的《正义论》后,我对于正义这一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感悟。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哲学著作,更是一本关于人类道德和社会伦理的重要著作。
首先,康德在《正义论》中提出了“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区分。他强调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义务而非个人目的。这使我意识到,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关注于结果,而是要重视我们的行为背后的动机和意图。只有通过履行我们的道义义务,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其次,康德对于正义的定义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认为,正义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更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正义是指人们在行为中遵循道义,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以及追求公平和平等的原则。这让我明白到,正义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更是与社会整体福祉息息相关。只有通过遵循正义的原则,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最后,康德还提出了人类尊严的原则。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不应被视为工具或手段。这一观点让我深思,我们在与他人互动时,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独特性和自主性。只有通过尊重他人的尊严,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平等和公正的社会秩序。
总之,康德的《正义论》是一本重要的哲学著作,对于我来说,它不仅仅是一本书,更是一本关于人类道德和社会正义的启示。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得到了深化,同时也对于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相信,只有通过追求道义和遵循正义的原则,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正义论读后感参考 篇三
正义论读后感参考
《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这本《正义论》,一方面因为中外文化思考方式的不同,一方面由于翻译的语言差异,的确让人读起来显得生涩。要理解这本著作的影响力,便需要了解其出版的背景,当时美国社会的现状以及社会的激烈矛盾,以功利主义占主控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动荡。对于罗尔斯思想的深度,其思辨能力以及能对身处的社会敏感地反思,本人是深深佩服的。也深知就我个人的知识结构体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是很难掌握的。 观其文章,我对于正义之思反而混沌,便想念小时仅凭直觉主义的对错之分,又一想,那便应是我们最初拥有的正义观吧,何其简单。所以当我们长大经历了更多的事物,欲求更多之时,何为正义,在各种利益权衡面前,为了社会能继续维持稳定发展,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深思。按照一般的理论研究,大家都习惯将某种社会意识形态推至最初,希望能从已有的人类起源,群居的形成,社会契约的成立然后一直向后推理,希望从这个过程中得出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作为普遍指导,从而可以作为判断一种既定行为是否正义的最简单标准,就像1=1一样。然后再以这样的标准构建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我是非常赞同的,最后正义通过一种分配制度来体现,但是,仅仅只是分配制度,我想于人类对于正义的需求已是不足够。
对于其运用无知之幕下的原始状态,首先抽象得出社会所共同能于接受的正义原则,而后将其与社会基本物质现实生活相结合得出基本的正义感和善的观念,以此为基础构建各种社会规则,并逐渐扩展搭建社会框架。利用这样的演绎方式,是并无多大问题的。但在与这些原则得以选取的过程,并没有一个合理的论证,罗尔斯基本上是以一种直观上的感受选取了作为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后,罗尔斯基于两个正义原则构建的社会分配体系等等,这样的逻辑顺序自然是合理的,也是很好的演绎过程。
但是正义的原则就如建造房屋的地基,每个奠基处的距离是有所最优几何分布的,从而决定了上层建造的稳定,但我们所知道的常识是,任何最优的地基分布都只能负担一定的上层建造。在今天的科技时代,万层大厦也许也并非不可能,但必定存在一个限度。正义的原则亦如此,而我们的社会形态之所以一直延续,表明正义的某些准则也是在一直得到修正或是改变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并不存在一种既定的正义原则?当然,我们有些人可以认为后天的正义准则,在于那些根本的、既定的、不变的、在原始状态必定为大多数人经过深思熟虑后所认同接受的正义原则基础上扩大及演变而来的,所以那些称之为正义原则的东西是必定存在的,譬如一些观念,生命是不可以被剥夺的,譬如应当满足他人因自我的付出而产生的合理期许等等。但,我并不认为这些已经可以说是被我们现代社会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正义观,从一开始便是所有的个体所赞叹或是意识到的。换言之,我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已经是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得出的,与他的'原始状态前提,其实是不符的或是自我矛盾的。
罗尔斯提出的“原始状态”中的某种“善”以及“正义感”,其实应是在趋利避害的原始环境中不断条件反射形成的,从而形成了真正处于原始状态中个人的某种直观感受,而这些感受也正是排除了一切偶然,排除一切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也正是各种需求之间的冲突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内在冲突所必然产生的。那么在这样的信息反馈中,主体必然知晓个体的行为所带来的外界反应。如果这样的话,其实这种意义上的对外界的感知才是个体缔结契约的目的或说是内在动因,其在选择某种“正义原则”前就已存在。
我便认为罗尔斯对于原始状态的假设是处在偏差的。其认定无知之幕下的不互知,是原始状态,而事实是正因为互知才决定了个体愿意缔结契约,选择某种正义感,这才是选择的基础。个人选择接受或说要求存在一种正义原则,正是因为存在着个人融入社会希望得到发展的意愿,也就是同意缔结社会契约的动机,若其选择远离人类社会,便无所谓正义之所诉求。当然,以不互知为前提是极其简便地进行研究的,但前提的偏差是否在论述中得以修正?
我认为正义原
则是基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物质条件的,也就是说它只是得到了暂时的稳定,存在一个动态发展的规程,可以说是螺旋向上的,当然,已经在历史中存在过的各种正义观达到了那个时刻的标准,所以得以承认,而在历史的发展中,其中的某些正义观已经逐渐低于后一时期所诉求的标准,便被摈弃,若是以此推论,是否对于时间尽头的那端所能剩下的正义观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正义的原则呢?其实如果进行这样的推论,基于历史是各种偶然与必然的集合,我们得出的潜在结论就是:实质的正义原则其实是并不确定的,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这样的想法是不是错的呢?又错在何处呢?麦金太尔有句话:“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一个道德行为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结论,而并非认同人们进行推理时的前提。”
对于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其实我给不出一个确实的答案。我对于生活中的正义之思也仅凭个人人生经历中逐渐形成的人生观,社会观,而且我也感知到这些感念是在逐渐改变的,并且是向一个更包容的姿态演变,但每个人的演变的姿态应该都是不一样的吧。如果我们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即使我们之间的观念存在一些不同,但一些基本的东西总是不变的,那些就是我们的正义原则,那么它应该就是我们共同的诉求点,我认为就是生存二字,最原始的冲动,最理性或是感性的追求。而后所讨论的种种,包括正义,都是为了生存,或者更进一步,是在生存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这个时候才需要为了限制他人对自我的不利行为,以限制自身的一定行为为让渡,也就是这样的一种考虑,才有了称之为正义的尺度,我个人可以认为最初的正义原则也许仅仅就是只要你不侵害我,我就不侵害你的,你若侵害我,我便也可以侵害你的同态复仇规则。既然正义的出现是基于生存的需要,在我们对于生存的含义不断变化的历史社会中,正义的要求便也如此随之变动。
而这样的推论也许仅仅才是对于各种社会形态中正义诉求的第一步思考,而后的扩展是极其庞大的工程,更不用说跨越到社会制度、分配规则这一层面,对于我来说,也许是能力所不能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