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物清洗保洁合同书 篇一
尊敬的甲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地址:
鉴于甲方拥有位于上海市的建筑物,为了保持建筑物的清洁和卫生,并达到良好的使用效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建筑物清洗保洁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乙方负责对甲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清洗保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楼梯、走廊、电梯、大厅、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1.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额外的清洗服务,如窗户清洗、墙面清洗等。
第二条 服务时间
2.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服务时间表,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清洁工作。
2.2 如遇特殊情况(如天气原因、建筑物维修等),乙方将提前与甲方协商并调整服务时间。
第三条 服务质量
3.1 乙方将派遣经验丰富的清洁人员进行工作,确保清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2 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清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四条 服务费用
4.1 甲方将按照每月固定金额支付乙方清洁保洁服务费用。
4.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清洁保洁服务费用的发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清洁保洁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并有权解除合同。
5.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清洁保洁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了解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双方承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2 若因一方泄露商业秘密给第三方,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同变更
7.1 若甲乙双方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7.2 双方签订的任何变更协议,应视为对本合同的有效补充。
第八条 合同解除
8.1 若甲乙双方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2 若甲乙双方因违约行为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上海市建筑物清洗保洁合同书 篇二
尊敬的甲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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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地址:
鉴于甲方拥有位于上海市的建筑物,为了保持建筑物的清洁和卫生,并达到良好的使用效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建筑物清洗保洁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乙方负责对甲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清洗保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楼梯、走廊、电梯、大厅、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1.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额外的清洗服务,如窗户清洗、墙面清洗等。
第二条 服务时间
2.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服务时间表,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清洁工作。
2.2 如遇特殊情况(如天气原因、建筑物维修等),乙方将提前与甲方协商并调整服务时间。
第三条 服务质量
3.1 乙方将派遣经验丰富的清洁人员进行工作,确保清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2 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清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四条 服务费用
4.1 甲方将按照每月固定金额支付乙方清洁保洁服务费用。
4.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清洁保洁服务费用的发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清洁保洁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并有权解除合同。
5.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清洁保洁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了解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双方承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2 若因一方泄露商业秘密给第三方,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同变更
7.1 若甲乙双方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7.2 双方签订的任何变更协议,应视为对本合同的有效补充。
第八条 合同解除
8.1 若甲乙双方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2 若甲乙双方因违约行为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上海市建筑物清洗保洁合同书 篇三
上海市建筑物清洗保洁合同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受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清洗保洁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第二条 项目履行期限
1.根据本项目清洗保洁任务量,双方商定项目总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遇不可抗力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经双方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缩短或延长。
第三条 项目质量
本清洗保洁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建筑物清洁保养质量标准》和本合同(保洁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本项目清洗保洁服务费总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开工 天前,甲方预先支付的价款应不少于合同总价款的 %, 计人民币 元;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 天内付清全部余额,计人民币 元。
3.
第五条 甲方工作
1、甲方委托专门人员对乙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督促乙方人员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2、甲方应无偿提供乙方管理和存放设备、物品及作业人员更衣的场所,以及免费提供乙方作业所需之水、电和其他支援需用器材。
3、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及服务标准对乙方负责的服务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对一次性服务的项目,作业服务结束后天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凭证上签字确认。
4、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负责为乙方作业人员办理各类有关证件,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乙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工作。
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6.
7.
8.
第六条 乙方工作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进场后 天内提供有关保险手续证明文件、员工身份证及操作证明的复印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按照《上海市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和保洁范围、标准及保洁频率(详见附件1)的规定进行清洗保洁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乙方应按照木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配备作业人员,如因乙方安排等原因而导致人员缺额的,乙方必须自行调整补足(人员配置计划详见附件2)。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转包、分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6.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提供作业所需之清洁设备、工具、器材及药剂。
7.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整齐的工作服装,并于指定或明显位置佩带工作证。
8.乙方工作人员若向本项目范围内其他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应与甲方取得联系。
9.
10.
11.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 。
2.甲方应在乙方保洁作业完成时进行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验收造成作业范围内重新污染、清洁效果被破坏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无法作业,由此造成乙方作业延期完工的,贵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作业期间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如有必要,须在该处范围设置安全围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也可选中的打“ ”,不选的划去)。
1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 。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白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附件①清洗保洁范围、内容、频率和标准;②项目作业人员配置计划;③ ④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甲方为自然人时填写)联系电话:
邮编: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一、清洗保洁范围、内容频率和标准
┌─────┬─────┬─────┬─────────────────┬─────┐
│保洁部位 │保洁内容 │保洁标准 │保洁频率 │备注 │
│ │ │ ├─────┬─────┬─────┼─────┤
│ │ │ │每天 │每周 │每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其他事宜
附件二
┌───────────────────────────────────────────┐
│(按班别配置) │
├────┬─────┬─────────────────┬──────┬───────┤
│序号 │岗位 │班别 │合计人数 │备注 │
│ │ ├─────┬─────┬─────┼──────┼───────┤
│ │ │日班 │中班 │夜班 │ │ │
│ │ ├─────┼─────┼─────┼──────┼───────┤
│ │ │ │ │ │ │ │
├────┼─────┼─────┼─────┼─────┼──────┼───────┤
│1 │管理人员 │ │ │ │ │ │
├────┼─────┼─────┼─────┼─────┼──────┼───────┤
│2 │保洁工 │ │ │ │ │ │
├────┼─────┼─────┼─────┼─────┼──────┼───────┤
│3 │小计 │ │ │ │ │ │
├────┼──┬──┼─────┼─────┼─────┼──────┼───────┤
│4 │其中│领班│ │ │ │ │ │
├────┤ ├──┼─────┼─────┼─────┼──────┼───────┤
│5 │ │轮休│ │ │ │ │ │
├────┼──┴──┼─────┼─────┼─────┼──────┼───────┤
│6 │合计 │ │ │ │ │ │
├────┴─────┴─────┴─────┴─────┴──────┴───────┤
│(按保洁部位配置) │
├────┬─────┬─────┬──────────────────┬───────┤
│序号 │部位 │保洁面积(│班别 │夜班 │
├────┤ │立面平房米├─────┬─────┬──────┼───────┤
│ │ │) │日班 │中班 │夜班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备注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