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篇一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重要性
大学生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其平安与健康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大学生在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时,可能会遇到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不可预测的情况。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利益和安全,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应运而生。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大学生在意外事故和疾病发生时的经济风险。该合同通常包括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险等多种保障内容,可以根据大学生的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和购买。
首先,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对大学生个人和家庭的一种经济保障。大学生通常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之一,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将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通过购买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确保家庭的生活不会因为意外事件而受到太大的影响。
其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签订也是对大学生个人的一种保障。大学生通常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一旦发生这些意外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大量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通过购买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和理赔,帮助大学生快速恢复身体,继续学业和生活。
最后,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签订也是对大学生未来的一种规划和保障。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通常具有长期性和续保性,可以为大学生提供长期的保障。通过定期缴纳保险费用,大学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保险保障,并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继续受益。
总而言之,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大学生和家庭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还可以为大学生个人提供保障,帮助他们应对意外风险。同时,它也是对大学生未来的一种规划和保障。因此,大学生应该认真对待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选择和购买,以确保自身的平安和未来的发展。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篇二
如何选择适合的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是大学生保障自身和家庭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市场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将介绍一些选择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首先,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通常包括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险等多种保障内容。在选择合同时,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例如,如果大学生经济状况较好,可以选择包含更多附加保障的合同;如果经济状况有限,可以选择只包含基本保障的合同。
其次,要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不同的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在选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确保自己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此外,还要注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除外责任,以避免因为不了解合同内容而导致理赔困难。
再次,要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在选择合同时,要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可以通过查找保险公司的评价和口碑,了解其在市场上的信誉和口碑。同时,还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了解其服务质量和理赔流程。
最后,要考虑合同的费用和续保问题。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选择合同时,要考虑保险费用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能够承担。此外,还要了解合同的续保条款和续保费用,以确保合同能够长期有效。
总而言之,选择适合的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在选择合同时,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以及合同的费用和续保问题。通过认真选择和购买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可以为大学生的未来提供保障和帮助。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篇三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范文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