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篇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长久耐久性。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从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材料采购、施工过程控制、质量检验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这使得各个环节之间的工作有了明确的指导,避免了管理混乱和工作漏洞。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还规定了质量检查和考核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效果。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强调了质量管理的全员参与。不仅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还要加强对施工员、质检员等各个层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并执行相关的管理规定。同时,建设单位还要加强与各个参建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工程质量管理的合力,共同推进工程质量的提升。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注重了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整改。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这不仅能够追究责任,也能够总结经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还规定了质量问题的追溯和索赔的程序和要求,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渠道。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加强全员参与和沟通协作,及时处理和整改质量问题,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效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长久耐久性。同时,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要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当前建设工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能够避免管理混乱和工作漏洞,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效果。例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制度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施工过程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等。这些规定使得工程施工过程更加规范和有序,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通过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例如,在质量检验环节,制度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关键节点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地降低质量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加强全员参与和沟通协作,能够形成工程质量管理的合力,共同推进工程质量的提升。例如,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制度要求工程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员、质检员等各个层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并执行相关的管理规定。这样一来,能够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效果,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能够有效地保障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长久耐久性。因此,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要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篇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咨询,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第五章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改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六章
第十八条在公司领导层的具体指导下,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合格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第二十条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们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3)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5)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
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8)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进,由工程技术部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第二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方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3)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4)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5)将工程转包。
(6)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第二十八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七章奖罚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三十条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考核检查采取各责任人员先行自查,工程技术部经理作出初步评价,总工程师考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审查认定的程序进行。对考核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讲评,对严格执行制度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扬、表彰或奖金奖励。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处理、辞退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奖罚同样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其程序是:
1、在合同中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奖罚实施细则和条款,并约定上述单位执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2、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检查上述单位日常质量工作情况,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评价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
3、依据评价结果和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单位进行奖罚。第三十二条该制度经公司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