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合同案例 篇一
近年来,土地纠纷案件在我国不断增加,其中合同纠纷案例尤为突出。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土地纠纷合同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在某个县城,有一个村民小王拥有一块土地,他决定将土地流转给一个企业进行农业开发。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根据合同规定,企业每年支付给小王一定的流转费用,并承诺在流转期满后将土地归还给小王。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问题出现在合同期满后。企业原本应该将土地归还给小王,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小王感到非常困惑和愤怒,他认为企业违反了合同约定,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王找到了一位律师,向他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律师经过调查和研究后,认为小王确实存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于是,律师代表小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首先提出了合同约定的证据,证明企业应当将土地归还给小王。其次,律师还搜集了相关证据,证明企业一直在故意拖延归还土地,并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企业返还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企业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且一直在故意拖延归还土地,给小王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法院判决企业应当返还土地,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这个土地纠纷合同案例告诉我们,合同的履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时,受损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确保合同的条款明确、合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土地纠纷等合同纠纷的发生。
土地纠纷合同案例 篇二
在我国,土地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土地纠纷合同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某县城的一家企业准备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需要流转一块农民的土地。双方经过多次洽谈和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企业每年支付给农民一定的流转费用,并承诺在流转期满后将土地归还给农民。合同签订后,企业按时支付了流转费用,农民也按时提供了土地。
然而,在合同期满后,企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土地。农民感到非常无助和愤怒,他们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位农民代表找到了一位律师,向他咨询了解了自己的权益。律师经过调查和研究后,认为农民的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于是,律师帮助农民起草了一份法律文书,要求企业归还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律师还准备了合同约定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首先提出了合同约定的证据,证明企业应当将土地归还给农民。其次,律师还通过调查和调取证据,证明企业在合同期满后一直拒绝归还土地,并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企业返还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农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企业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且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法院判决企业应当返还土地,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这个土地纠纷合同案例告诉我们,合同的履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时,受损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确保合同的条款明确、合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土地纠纷等合同纠纷的发生。
土地纠纷合同案例 篇三
土地纠纷合同案例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1998年1月 1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某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14.02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为当年7月 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 1月 l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50元,其交款日期不变。2001年7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费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造成减产等原因,将2000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并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虽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证,证明2001年1月11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使用。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
未实际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二、法院判决要旨
原审法院判决要旨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现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给付2000年至200l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会违反了承包合同中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和村委会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费而拒绝履行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抗辩事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某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签订的永农(粮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将承包的十四亩零二厘土地退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二ooo年至二00一年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一千五百零四元。
李某提起上诉称
村委会擅自将承包费提高且未通知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拒不交纳承包费的情况;村委会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未通知上诉人何时何地交承包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村委会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李某与村委会所签承包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应属有效。李某应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曾决议将2000年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后李某与村委会为此发生争议,因此,李某未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事出有因,并非无故拒不交纳承包费。村委会称“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经作废,关于减少2000年承包费的村委会决议是无效的`,但李某提供的村民代表证上的公章及鲁长亮的证言均证明“北京市通县小务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并未作废,村委会的此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理由不足,二审不予支持。该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鉴于双方对减少承包费问题未能达成最后一致协议,且李某也未向村委会按30元交纳承包费,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村委会关于减少承包费的决议,李某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据此,一审判决李某给付村委会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1504元正确,应于维持;但以李某违约为由,判决解除村委会与李某的承包合同不妥,二审予以改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 一、维持原判第二项;二、撤销原判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