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离职工资的规定【优质3篇】

时间:2013-03-09 03:27: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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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离职工资的规定 篇一

在劳动法中,离职工资是指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离职工资主要包括工资、补贴、奖金、津贴等。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动法对离职工资的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未到期工资。未到期工资是指员工已经工作但尚未领取的工资,包括但不限于上个月的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根据法律规定,雇主需要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15日内支付未到期工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离职工资还包括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根据员工工龄和工资水平计算得出的一定比例的工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经济补偿金为其一个月工资;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经济补偿金为其二个月工资;员工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经济补偿金为其三个月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还可以获得其他离职补偿。离职补偿是指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特殊情况或者劳动法规定,可能获得的额外补偿。例如,员工因劳动关系变故而引起的损失,雇主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还有权获得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法律规定,雇主需要将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结算,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劳动法对离职工资的规定主要包括工资、补贴、奖金、津贴等,其中未到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离职补偿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雇主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支付员工的离职工资,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法离职工资的规定 篇二

离职工资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离职工资的规定主要包括工资、补贴、奖金、津贴等。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详细介绍劳动法对离职工资的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获得未到期工资。未到期工资是指员工已经工作但尚未领取的工资,包括但不限于上个月的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法律明确规定,雇主需要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15日内支付未到期工资,以确保员工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的回报。

其次,离职工资还包括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员工工龄和工资水平计算得出的一定比例的工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经济补偿金为其一个月工资;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经济补偿金为其二个月工资;员工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经济补偿金为其三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使他们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此外,离职工资还包括离职补偿。离职补偿是指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特殊情况或者劳动法规定,可能获得的额外补偿。例如,员工因劳动关系变故而引起的损失,雇主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离职补偿的设定是为了弥补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后,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还有权获得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需要将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结算,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支付。这是为了保障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法对离职工资的规定主要包括未到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离职补偿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雇主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支付员工的离职工资,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和员工的福利得到保障。

劳动法离职工资的规定 篇三

劳动法关于离职工资的规定

  员工离职是很常见的情况,那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给离职员工一定的补偿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离职工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离职工资的规定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

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劳动法离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解雇的规定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扩展: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广东省的内部仲裁规定,员工不辞而别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要有员工造成损失的证据。

  实际操作当中,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但现实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企业在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还是没有及时,建议是在员工不辞而别的第二天马上通过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后再按照"催告函"里面约定的时间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期间里,企业要承担非常巨大的风险。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暂行支付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例如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在广东省如果克扣或者扣发工资需要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此外,还要加强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掌握员工的心理动态,尽量减少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况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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