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小偏整理了民法典手抄报图片简单_与民法典内容相关的手抄报,感谢您的每一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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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相关热点问题解析
1、关于胎儿权利的保障
《民法典》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让胎儿在法律上成为了一个“准民事主体”,胎儿能够继承遗产、接受赠与、受到侵害时能以胎儿自己的名义获得法律救济。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遗腹子继承权纠纷、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侵害的案例,如果不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很难维护胎儿的权益,缺少对胎儿应有的人道主义关怀。
需要注意的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由原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胎儿受到的侵害也只能由其母亲以其母亲“身体权”遭受侵害为由,对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注重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专设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章节,在设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概括条款的同时,还在该章及其他章设定了多个条款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不仅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的原则和条件,还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关涉到每一个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切身权益,也与网络信息科技、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3、新设“离婚冷静期”
近年来,“离结比”居高不下、“闪婚闪离”现象屡屡出现,不利于现代家庭观、婚姻观的建立,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加规定了30天“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闪婚闪离”现象,通过加大离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挽救和维护一部分因冲动离婚的家庭,既是避免草率离婚,也是在避免草率结婚。
争议点主要在于,如果出现家暴、吸毒、赌博、重婚这些情况,离婚冷静期会延长受害期。针对上述情况,法律规定了诉讼离婚这一保护机制。通过公安、法院等公权力的介入与干预,能够真正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其实,“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民法典首创,欧美一些国家、以及中国香港都有“离婚冷静期”制度安排。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能够引导人们慎重对待婚姻,对待家庭。但也有可能会对感情确已破裂、下定决心离婚的人造成困扰,还有可能带来恶意拖延、转移财产、持续恶化、激发新矛盾等问题。
4、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人们提高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和谐社会关系,并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
5、见义勇为免责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
民事责任,能够鼓励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气,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让好人排除后顾之忧。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使整个社会更加有温情、有温度。6、明晰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现实生活中,一方面由于民众公德心的缺失,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意识到高空抛物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即使意识到也觉得无迹可寻,自己可以不负责任;另一方面是立法空白,在《民法典》出台之前,高空抛物造成侵权的,由整栋楼的业主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出现在判决中,没有明确的条文,不能给予民众足够的立法警示。
据此,现行《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责任进行明晰,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的层面守护了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7、专门设立居住权制度
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和出租。居住期限由约定或法律确定。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
相关适用情形有,在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无房可住,且经济困难,另一方则有帮扶的义务,为其提供居住权;家庭成员和亲属间因为分家析产、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长期为家庭提供服务或在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依法设定居住权。
在老龄社会,居住权也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制度支撑。依据这一制度,老年人可以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设定居住权并以房养老的协议,由老年人将其房屋所有权在协议生效后移转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该房屋上为老年人设定永久居住权,由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价值向老年人进行定期的金钱给付,从而确保其生活质量不下降。